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常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上市保荐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二〇二二年九月
3-1-3-1
声 明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下称“《保荐管理办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下称“《注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下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出具上市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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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信息
中文名称 | 江苏常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英文名称 | Jiangsu Changyou Environmental Technology Co., Ltd. |
注册资本 | 33,227,871.00元人民币 |
法定代表人 | 刘文叶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4137945826547 |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 | 2006年12月19日 |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 | 2018年11月19日 |
注册地址 | 常州市金坛区金坛大道92号 |
办公地址 |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经济开发区亿晶路222号 |
邮政编码 | 213200 |
电话号码 | 0519-68227767 |
传真号码 | 0519-68227767 |
互联网网址 | http://www.jscy.vip/ |
电子信箱 | jscy-public@jscy.vip |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部门 | 证券法务部 |
信息披露负责人 | 唐娜 |
信息披露负责人电话 | 0519-68227767 |
(二)主营业务
公司主要从事高分子复合材料制品、轻量化夹芯材料制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业务,产品主要包括用于风电领域的风电机组罩体、用于风电叶片生产的轻量化夹芯材料制品、罩体模具,以及轨道交通车辆部件等。
公司依托在高分子复合材料和轻量化夹芯材料应用领域积累的丰富经验,聚焦新兴产业配套需求,持续推进产品创新、优化产品结构、完善生产基地布局、拓宽产品应用领域,形成产品覆盖风力发电、轨道交通、环保设施等领域的多元化结构,风电机组罩体产品型号覆盖国内全部主流机型的产品系列,生产基地覆盖江苏、河北、湖南、内蒙古、云南、四川、福建等地并辐射全国市场的良好业务布局。公司于2019年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于2020年被江苏省民营科技企业协会认定为“江苏省民营科技企业”,于2021年被常州市科学技术局评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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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截至2022年8月31日,发行人共取得80项专利,其中发明专利11项。依靠雄厚的研发实力、优异的产品质量和快捷周到的服务品质,公司行业地位稳步提升,尤其在风电机组罩体领域,发行人已经形成较强的竞争优势,拥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就风电机组罩体类产品中占比最高的机舱罩而言,以发行人2019-2021年销售该类产品的总瓦数计算的市场占有率分别为15.74%、14.41%和
17.63%。
凭借较强的竞争优势,公司已与中国中车、远景能源、电气风电、运达股份、三一重能、东方电气、金风科技、明阳智能等国内多家知名风电机组整机厂商建立了稳定、良好的合作关系,并间接实现对国外客户西门子歌美飒的销售,多次被中国中车、远景能源、三一重能等业内知名主机厂商授予“最佳供应商”、“年度优秀供应商”等荣誉称号。
(三)核心技术
公司核心技术均为自主开发取得,截至本上市保荐书出具之日,公司主要核心技术情况如下:
序号 | 技术名称 | 技术 来源 | 技术特色 | 技术应用 |
1 | 纤维泡沫复合成型技术 | 自主研发 | 在模具及真空辅助条件下,将纤维及泡沫不同铺层组合,固化成型纤维复合制品;具有轻量化特征 | 主要应用于大兆瓦风电机组罩体产品生产 |
2 | 纤维蜂窝复合成型技术 | 自主研发 | 将纤维及芳纶蜂窝不同铺层组合,固化成型纤维蜂窝复合制品;具有环保、高阻燃的特性 | 已应用于轨道交通内外装产品 |
3 | 预埋件一体成型工装结构设计技术 | 自主研发 | 预埋件从装配直接更新换代为一体成型;一体成型极大提高预埋件刚性和强度质量 | 主要应用于大兆瓦风电机组罩体产品生产 |
4 | 自动化玻璃纤维模具成型技术 | 自主研发 | 大幅降低成本,同时制作效率和模具质量均大大提高 | 已应用于轨道交通及风电机组罩体产品 |
5 | 碳纤维制品表层纹理修复技术 | 自主研发 | 在真空辅助条件下,修复碳纤维制品表面的纹理,确保产品美观 | 已应用于轨道交通内外装产品 |
6 | 纤维制品表面刻字技术 | 自主研发 | 在铣床等加工设备辅助下,在纤维制品表面刻字 | 已应用于轨道交通内外装产品 |
7 | 玻璃纤维实心复合技术 | 自主研发 | 在模具及真空辅助条件下,将玻璃纤维根据不同铺层组合,固化成型纤维复合制品 | 已应用于轨道交通及风电机组罩体产品生产 |
8 | 轻量化结构设计技术 | 自主研发 | 利用夹芯结构代替传统金属材材结构,结合纤维材料与不同芯材多 | 已应用于轨道交通及风电机组罩体产品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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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技术名称 | 技术 来源 | 技术特色 | 技术应用 |
样化的组合模式,达到减重目的 | 产 | |||
9 | 异型夹芯材料数控加工技术 | 自主研发 | 公司通过自主研发夹芯材料数控加工技术,可全方面满足客户多种定制化夹芯材料组件需求 | 轻量化夹芯材料制品生产 |
10 | 夹芯材料表面凹槽加工技术 | 自主研发 | 公司与设备厂商联合研发专用凹槽加工设备,可充分满足客户对夹芯材料表面凹槽的加工需求 | 轻量化夹芯材料制品生产 |
11 | PET泡沫板生产技术 | 自主研发 | 公司通过自主研发生产工艺并购置先进的生产设备,系统掌握PET泡沫板生产技术 | 轻量化夹芯材料制品生产 |
12 | 切型、倒角一体化生产技术 | 自主研发 | 公司通过自主研发将切形、倒角等多个核心生产工艺流程整合优化为一个工艺流程,提高了生产效率 | 轻量化夹芯材料制品生产 |
(四)主要经营和财务数据及指标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2.6.30/2022年1-6月 | 2021.12.31/2021年度 | 2020.12.31/2020年度 | 2019.12.31/2019年度 |
资产总额 | 76,339.55 | 77,779.54 | 80,475.50 | 46,615.13 |
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 | 47,304.14 | 43,867.60 | 35,539.19 | 9,849.56 |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 36.45% | 45.60% | 54.76% | 79.34% |
营业收入 | 27,092.14 | 61,959.98 | 85,712.50 | 30,838.50 |
净利润 | 3,093.37 | 6,182.28 | 10,369.17 | 5,149.59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 3,093.37 | 6,182.28 | 10,418.95 | 4,965.43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 2,637.42 | 5,562.28 | 12,683.99 | 4,441.52 |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93 | 1.87 | 3.48 | 4.39 |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 0.93 | 1.87 | 3.48 | 4.39 |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6.79% | 15.43% | 66.45% | 139.85%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5.79% | 13.88% | 78.89% | 87.43%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1,836.97 | -7,231.69 | -6,918.62 | -2,690.86 |
现金分红 | - | - | - | - |
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例 | 3.19% | 2.95% | 2.00% | 4.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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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1、下游行业政策变动风险
近年来,在“碳达峰、碳中和”新能源发展战略指引下,国家陆续出台相关产业政策和规划纲要,进一步细化和落实风电等新能源行业的发展路径和发展目标,如2022年6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等9部门联合发布《“十四五”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指出“十四五”期间,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增量在全社会用电量增量中的占比超过 50%,风电和太阳能发电量实现翻倍。我国风电行业的快速发展受到国家产业政策的扰动较大,如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19年5月21日发布《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风电上网电价政策的通知》文件,对陆上风电和海上风电上网电价国家补贴的退出提出了明确的时间表,在2020年提前透支风电行业的市场需求,造成2021年全国风电新增并网装机容量为47.57GW,相比2020年新增并网装机容量71.67GW同比下降33.63%,对风电产业链的盈利水平造成一定的冲击。未来,若风电行业产业政策发生变化,将对风电行业的发展产生不利的影响。
2、毛利率下降的风险
报告期内,主营业务成本不考虑运输费用后,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
45.99%、35.45%、28.78%和26.28%,毛利率呈下降的趋势,下降幅度有所收窄。2020年毛利率下降主要影响因素为产品结构的变化;2021年毛利率的下降受到产品销售价格下降和原材料采购成本上升的双重影响。2021年,受到风电行业补贴取消,以及发行人为了抓住行业变局提高市场占有率,产品销售价格有所下降。发行人按兆瓦数统计的机舱罩市场占有率从2020年的14.41%上升到2021年的17.63%。
随着风电行业技术进步的不断积累和降本增效不断取得新的成果,风电去补贴等政策对销售价格的影响日益下降。经过2020年“抢装潮”对2021年需求阶段性的透支影响,市场竞争程度有所下降,发行人下游销售价格有望企稳。
在原材料成本端,随着PPI指数上升尤其是PPI和CPI形成剪刀差影响各类企业盈利能力,大宗商品等原材料价格的上涨越来越受到政府的重视,国务院多次召开常务会议,部署做好大宗商品保供稳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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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毛利率水平受到原材料采购价格、下游市场需求以及行业竞争等因素的综合影响。未来若出现市场竞争加剧、人工和原材料价格上涨等情形,公司毛利率存在下降的风险。
3、应收账款、应收款项融资及应收票据金额较大的风险
发行人所处行业存在普遍的季节性特点,第三、四季度销售收入占比较高。公司下游客户主要为风电和轨交主机厂,发行人对其销售存在一定的销售账期,在该类业务模式下造成发行人报告期应收类余额较高。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应收款项融资及应收票据等项目合计账面价值分别为19,335.94万元、46,912.89万元、39,197.00万元和34,724.48万元,占各期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62.70%、54.73%、63.26%和128.17%。随着业务规模的不断扩大,公司应收账款、应收款项融资及应收票据账面价值逐步增长。
公司客户主要为风电及轨道交通主机厂,资金实力雄厚。发行人应收账款的账龄主要为一年以内,未出现主要客户账款无法收回的情形。如果公司对应收账款催收不力,或者公司客户资信状况、经营状况出现恶化,导致应收账款不能按期收回甚至出现无法收回的情况,将对公司的经营活动现金流、生产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4、客户集中度较高的风险
公司产品的下游行业集中度较高。在风电领域,2021年度国内新增吊装容量前五名整机厂商——金风科技、远景能源、运达股份、明阳智能、电气风电合计占据了71%的市场份额,未来市场集中度可能进一步提升;轨道交通领域市场份额则主要集中于中国中车系公司。
报告期内,公司与远景能源、中国中车、运达股份、三一重能、电气风电等下游大型主机厂均建立了良好合作关系,2019年至2022年上半年,公司向前五大客户销售收入占比分别为97.26%、90.57%、87.68%和92.64%,客户相对集中。未来若下游主要客户因其自身发展规划变化而减少对公司产品需求,或者公司产品无法满足客户需求导致采购下降,将会对公司盈利能力造成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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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行人本次发行情况
(一)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 |||
股票种类 | 人民币普通股(A股) | ||
每股面值 | 人民币1.00元 | ||
发行股数 | 不超过1,108.00万股 | 占发行后总股本比例 | 不低于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25.00% |
其中:发行新股数量 | 不超过1,108.00万股 | 占发行后总股本比例 | 不低于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25.00% |
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 | - | 占发行后总股本比例 | - |
发行后总股本 | 不超过4,430.7871万股 | ||
每股发行价格 | 【】 | ||
发行市盈率 | 【】 | ||
发行前每股净资产 | 【】 | 发行前每股收益 | 【】元/股 |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 【】元/股 | 发行后每股收益 | 【】元/股 |
发行市净率 | 【】倍 | ||
发行方式 | 向参与网下配售的询价对象配售和网上按市值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 ||
发行对象 | 符合资格的询价对象和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立A股股东账户并已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账户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 ||
承销方式 | 余额包销 | ||
发行费用分摊原则 | 本次发行的承销费、保荐费、审计费、律师费、信息披露费、发行手续费等其他费用均由公司承担 | ||
募集资金总额 | 【】万元 | ||
募集资金净额 | 【】万元 |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 风电高性能复合材料零部件生产线扩建项目、轻量化复合材料部件生产线扩建项目、研发中心、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贷款 | ||
发行费用概算 |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万元,其中承销及保荐费用【】万元、审计费用【】万元、律师费用【】万元、信息披露费用【】万元、发行手续费用及其他【】万元 | ||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重要日期 | |||
刊登发行公告日期 | 【】 | ||
开始询价推介日期 | 【】 | ||
刊登定价公告日期 | 【】 | ||
申购日期和缴款日期 | 【】 | ||
股票上市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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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项目保荐代表人、协办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情况
(一)项目保荐代表人
本保荐机构指定徐亮庭、何思远担任江苏常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保荐代表人。
徐亮庭:本项目保荐代表人,2015年至2020年9月就职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2020年9月至今就职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主要参与或主持深圳市水务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IPO项目、雪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IPO项目、湖南方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IPO项目、北京新宇合创金融软件股份有限公司IPO项目、河北工大科雅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IPO项目、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再融资项目、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等多个项目。
何思远:本项目保荐代表人,2015年加入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曾主要完成了福建天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项目,并主要参与了福建天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主板IPO项目、青岛森麒麟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中小板IPO项目、上海海优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科创板IPO项目、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科创板IPO项目、上海世茂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项目、三江购物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项目、福建天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可转债项目、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等多个项目。
(二)项目协办人
本保荐机构指定刘玉成为本次发行的项目协办人。
刘玉成:本项目协办人,2021年加入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曾主要参与江苏必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IPO项目、上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IPO项目、京博农化科技有限公司IPO项目、江苏荣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IPO项目、江苏磁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IPO项目、北京赛科希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IPO项目等多个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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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项目组其他成员
本次发行项目组的其他成员:顾峥、李明嘉、张云翀、胡俊超、张宇、郑美婷、刘炯、娄兴宇。
四、保荐机构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情形的说明
1、本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或者通过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2、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本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3、本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股份,以及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任职的情况;
4、本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5、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五、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本保荐机构承诺:
(一)本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审核程序。
本保荐机构同意推荐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上市,具备相应的保荐工作底稿支持,并据此出具本上市保荐书。
(二)本保荐机构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
1、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2、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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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4、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5、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7、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8、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本次证券发行上市履行的决策程序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本次发行履行决策程序的情况进行了核查。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决策程序。具体情况如下:
(一)董事会审议过程
发行人于2022年4月25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分析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
(二)股东大会审议过程
发行人于2022年5月16日召开了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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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分析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
七、保荐机构关于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符合上市条件的说明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是否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进行了逐项核查。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创业板发行条件
1、发行人组织机构健全,持续经营满3年
发行人是由其前身江苏常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常友有限”)于2018年11月19日整体变更设立而成,常友有限依法设立于2006年12月19日,公司自常友有限设立以来已持续经营满3年。
根据发行人《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细则》、《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等内部控制制度及本保荐机构的核查,发行人已依法建立了包含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等的公司治理体系,组织机构健全。
综上所述,本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2、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控制度健全有效
本保荐机构查阅和分析了发行人审计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和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的重要会计科目明细账、发行人的公司章程、重大合同、财务制度、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纳税资料、同行业公司经营情况、发行人的书面说明或承诺等文件。
本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
(1)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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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3、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本保荐机构深入了解发行人的商业模式,查阅了发行人主要合同、实地及视频走访了主要客户及供应商,与发行人主要职能部门、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股东进行了访谈,了解了发行人的组织结构、业务流程和实际经营情况。确认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1)资产完整性
发行人系常友有限整体变更设立,原常友有限的资产全部进入发行人,整体变更后,发行人依法办理相关资产和产权的变更登记,资产独立完整、权属清晰。发行人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主要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目前,发行人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主要土地、厂房、机器设备及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具有独立的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
(2)人员独立性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系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通过选举、聘任产生。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均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且均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均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发行人的员工均由发行人自行聘用、管理,独立执行劳动、人事、工资管理制度。
(3)财务独立性
发行人已设置了独立的财务会计部门、配备了合格的财务会计人员,并严格依照《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要求建立了一套独立、完整、规范的财务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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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算体系和财务管理制度,并建立了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能够独立开展财务工作、作出财务决策。发行人已开设独立的银行账户,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形。发行人根据企业发展规划,自主决定投资计划和资金安排,不存在货币资金或其他资产被股东单位或其他关联方占用的情况,也不存在为各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的情况。
(4)机构独立性
发行人已依法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已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聘任了高级管理人员,并已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建立、健全了内部经营管理机构,能够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发行人设置有完整且独立于控股股东的组织机构,各业务部门负责人由发行人按照《公司章程》和内部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任免。发行人及其职能部门、业务部门按照发行人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运作。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况。
(5)业务独立性
发行人拥有独立完整的采购、研发、销售和服务系统,拥有必要的人员、资金和研发设备,以及在此基础上建立的有明确授权体系和职权划分的完整运营体系,独立自主地开展业务,独立对外签订所有合同,拥有独立自主的经营决策权和实施权,具备独立面向市场的能力,不存在在采购、生产及销售时依赖关联方的情形。发行人的业务发展规划、目标等均由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决定,不存在受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个别股东控制的情形。发行人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或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公司章程、历次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和记录,查阅了工商登记文件,查阅了发行人财务报告,确认发行人控制权、管理团队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最近二年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最近二年内公司控制权没有发生变更;最近二年内公司主要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权属文件,确认发行人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权属清晰,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的情况。保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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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向银行取得了发行人担保的相关信用记录文件,核查了发行人相关的诉讼和仲裁文件,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
本保荐机构查阅分析了相关行业研究资料、行业分析报告及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行业发展规划等,核查分析了发行人的经营资料、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等,确认不存在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发行人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4、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公司章程,查阅了所属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查阅了发行人生产经营所需的各项政府许可、权利证书或批复文件等,实地查看了发行人生产经营场所,确认发行人主营业务均围绕高分子复合材料制品的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以及轻量化夹芯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展开。产品符合产业升级发展方向,不属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所规定的限制类、淘汰类。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本保荐机构取得了发行人关于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情况的说明,获取了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确认最近三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本保荐机构查阅了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公告,访谈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取得了相关人员的声明文件,确认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二)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本次发行前,发行人股本总额为3,322.79万元。发行后股本总额不超过4,430.79万元,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满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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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本次发行前公司股本总额为3,322.79万元,公司股本总额不足4亿元,本次公开发行不超过1,108.00万股股票,占发行后总股本比例不低于25%,满足要求。
(四)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标准
公司2020年度与2021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10,418.95万元和6,182.28万元,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12,683.99万元和5,562.28万元,公司选择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的第(一)项要求的市值及财务指标标准,即“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
综上所述,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发行、上市条件。
八、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持续督导工作的安排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3个完整会计年度,督导发行人履行有关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信守承诺和信息披露等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并承担下列工作:
(一)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
(二)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
(三)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四)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五)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并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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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及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
九、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
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徐亮庭、何思远联系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联系电话:021-23219000传真:021-63411627
十、保荐机构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无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十一、保荐机构对本次股票上市的推荐结论
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条件。本保荐机构同意推荐江苏常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特此推荐,请予批准!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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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常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保荐书》之签字盖章页)
项目协办人签名: ____________
刘玉成
年 月 日
保荐代表人签名: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徐亮庭 何思远
年 月 日
内核负责人签名: ____________
张卫东
年 月 日
保荐业务负责人签名:____________
任 澎
年 月 日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名:
____________
周 杰
年 月 日
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