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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邦达: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9-30

独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投资建设碳四碳五制高端新材料项目暨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独立意见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广东伊斯科新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拟在揭阳大南海石化工业区投资建设碳四碳五制高端新材料项目事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布局和长远发展目标,该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长远发展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投资建设碳四碳五制高端新材料项目暨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并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独立意见

在不影响日常经营资金使用和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及子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可提高公司及子公司闲置资金的使用效率,合理利用公司闲置自有资金,进一步提高整体收益。公司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影响公司日常经营业务的开展和主营业务正常发展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一致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在审批额度内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

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王金生、李琪、李潇潇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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