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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贵电器: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9-30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浙江永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浙江永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浙江永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于2022年9月29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审阅,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审议,我们认为:

1、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归属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价格、限售期/等待期、解除限售/归属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

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6、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核心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全资子公司四川永贵科技有限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营业收入,上述指标能够反映公司主营业务经营情况,是对公司发展的有效牵引指标,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公司所设定的考核目标是充分考虑了公司目前经营状况以及未来发展规划等综合因素,指标设定合理、科学。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锁及归属的条件。

综上,我们全体独立董事经认真审核后一致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浙江永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江靖 蒋建林

2022年9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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