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长盛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
及整改情况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浙江长盛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上市以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促进企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鉴于公司拟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现将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公告如下:
一、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经自查,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形。
二、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公司最近五年共收到1份监管函,详见下表:
时间 | 出具主体 | 文件名称 | 函件文号 |
2019年7月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关于对浙江长盛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 创业板监管函〔2019〕第96号 |
具体情况如下:
“浙江长盛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你公司于2018年4月9日至2018年4月19日期间,先以自有资金支付了募投项目费用710.98万元,并于2018年4月23日将相关款项由募集资金账户归还至自有资金账户。对上述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有资金事项,你公司直至2018年9月21日才补充
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此外,你公司2019年7月12日披露的公告显示,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期间,使用募集资金150.94万元支付未来期间信息披露费用,直至2018年12月4日才将相关款项归还至募集资金账户。”“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和《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4条、第11.2.1条,《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3月修订)》第6.1.3条、第6.3.7条的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整改情况如下:
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并组织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进一步加强对《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确保今后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制度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情再次发生。
除上述事项外,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股东不存在被证监会行政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况,亦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况。
特此公告。
浙江长盛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2022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