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作为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2022修订)》《公司章程》以及《独立董事议事规则》等的有关规定,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22年第五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1、《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拟定及审议流程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内容、拟定及审议流程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授予条件、授予价格、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6、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核心管理人员以及技术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激励计划,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本激励计划考核指标的设定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考核分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为实现公司战略规划、经营目标、保持综合竞争力,本激励计划决定选用营业收入作为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指标,该指标能够直接反映公司的主营业务的经营情况和市场价值的成长性。
根据本激励计划业绩指标的设定,公司2023年、2024年营业收入分别不低于40.00亿元、45.00亿元。该业绩指标的设定是结合了公司现状、未来战略规划以及行业的发展等因素综合考虑而制定,设定的考核指标对未来发展具有一定挑战性,该指标一方面有助于提升公司竞争能力以及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另一方面,能聚焦公司未来发展战略方向,稳定经营目标的实现。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解除限售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一定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并同意将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2022年第五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赵怀亮:
麻志明:
刘功润:
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