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中建西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在全面了解和审核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文件后,发表书面审核意见如下:
1.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调整后的方案和预案(修订稿)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方案合理、切实可行,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状况、经营实际、资金需求等情况,有利于优化公司资本结构、提升公司抗风险能力,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及持续发展能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2.公司编制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符合公司当前的实际发展情况,有利于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及持续发展能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3.公司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已作出承诺,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规定,拟采取的填补回报措施可有效降低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充分保护了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4.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文件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规定。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尚需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后方可实施。
全体监事签字:
曾红华 姜高峰 黄红梅
中建西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22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