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14号)、《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和《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鉴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预留授予部分共计7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离职,失去作为激励对象参与激励计划的资格,不再满足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故公司决定对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70,500股进行回购注销。上述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及相关法律的规定。董事会对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预留授予部分回购价格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激励计划》中相关调整事项的规定。本次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及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预留授予部分的回购价格。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以下无正文)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此页无正文,为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之独立董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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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二二年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