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
二○二二年九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2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 2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 4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与备案管理 ...... 5
第五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及责任追究 ...... 8
第六章 附则 ...... 9
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规范内部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护广大股东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结合《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第三条 公司监事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第四条 公司证券部是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统一负责证券监督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第五条 证券部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或授权,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单位、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
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以及第八条所列重大事件。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可能对公司、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发生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
1、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2、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3、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4、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5、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6、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7、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8、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9、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10、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1、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有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与备案管理第十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如实、完整的按照本规定填写《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参见附件1),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并将填报情况按照时间要求汇总到公司证券部,以备公司自查或相关监管机构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十一条 以下主体在相关重大事项发生时,应当积极配合本公司信息披露管理部门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
(一)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本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
(二)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
(三)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本公司并对本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本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证券部应该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登记,并根据本规定做好上述主体各方内幕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二条 公司涉及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本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公司证券部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参见附件2),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等。
公司各部门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行备忘录。第十三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第十四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第十五条 公司发生下列事项的,应当按照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发行证券;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回购股份;
(八)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根据内幕信息的实际扩散情况,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不得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和重大错误。公司如发生本制度第十五条所列事项的,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至少包括下列人员: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四)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五)为该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方案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专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如有);
(六)接收过公司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经办人员(如有);
(七)前述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八)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
第十七条 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是指首次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组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可视具体情况要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以备公司自查或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程序: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公司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等)应在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证券部,证券部工作人员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知情人填写《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见附件1)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表格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三)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报备。
第五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及责任追究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责任。第二十二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第二十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粘贴及讨论。第二十四条 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的内幕知情人员不得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内容,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第二十五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六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职能部门、各子公司负责人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都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在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应将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第二十七条 公司财务、审计工作人员在相关内幕信息公告之前,不得将公司年报、中期报、季报等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并对上述内容负有保密义务。第二十八条 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须提供未公开信息,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组织公司内部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坚决杜绝内幕交易。第三十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进
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第三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或由于失职,导致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董事会应当按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记过、降职降薪、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以及适当的经济处罚。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另有处分的可以合并处罚。
第三十二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公司出具相关意见书的中介机构及其人员、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利用内幕信息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悖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和修改。 原《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附件1:《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附件2:《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附件3:《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附件1:
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证券简称 | ||||||||||||||
证券代码 | ||||||||||||||
业务类型 | ||||||||||||||
首次信息披露日期 | ||||||||||||||
完整交易进程备忘录 | ||||||||||||||
知情人类型 | 自然人姓名/法人名称/政府部门名称 | 知情人身份 | 所在单位/部门 | 职务/岗位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知情时间 | 亲属关系名称 | 知悉内幕信息地点 | 知悉内幕信息方式 | 知悉内幕信息阶段 | 登记人 | 登记时间 | 备注 |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2.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
3.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4.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5.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6.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附件2:
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所涉重大事项简述:
交易阶段 | 时间 | 地点 | 筹划决策方式 | 参与机构和人员 | 商议和决议内容 | 签名 |
法定代表人签字:
公司盖章:
附件3:
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承诺函本人/单位因工作原因或其他原因会直接或间接地获取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内幕信息,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的规定,本人/单位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人知晓并将遵守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的有关内容;
2、本人承诺,对知悉的内幕信息严格保密,不在公司对内幕信息进行信息披露之前擅自以任何形式泄露、报道或传播任何信息;
3、本人承诺,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不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4、本人承诺,不利用职务便利,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提供内幕信息。
5、保密义务期限:自本人/单位获知相关内幕信息起,至公司就该等内幕信息进行公开披露止。
6、如因本人保密不当致使公司内幕信息泄露,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知情人(签名或单位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