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二〇二二年九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2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管理原则 ...... 2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及程序 ...... 3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转让与收回 ...... 5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监督与检查 ...... 5
第六章 附 则 ...... 6
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管理,规范对外投资行为,提高公司资产的经营效益,使其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对外投资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的规定,投资决策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
第三条 本制度所述对外投资事项包括:
(一)股权投资(含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
(二)委托理财;
(三)委托贷款;
(四)证券衍生品投资,包括但不限于以股票、利率、汇率和商品为基础的期货、期权、权证等。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各子公司。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管理原则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要严格按照权限和程序办事。
第六条 对外投资以经济效益为检验投资效果的标准。在同等投资收益的情况下,在选择投资项目时,要先公司内,后公司外。
第七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公司董事会应当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要求其及时报告,以便董事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八条 公司进行股权投资时应编制投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公司授权职能部门或人员对投资项目进行分析论证,并对被投资企业资信情况进行调查或考察。对外投资项目如有其他投资者,应根据情况对其他投资者的资信情况进行了解或调查。第九条 总经理应根据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资料,形成对外投资报告并按投资项目的审批权限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十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 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四)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五)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六)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第十三条 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交易金额的计算标准,以及各交易程序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除本制度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需要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投资事项外,其他投资事项由董事长审批。
第十五条 对外投资涉及关联交易的,除应遵守本制度外,还应遵守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对投资事项作出决议时,与该投资事项有关联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股东、董事或总经理办公会参会人员应当回避表决。
第十七条 凡经公司批准同意的对外投资项目,均应按《公司法》等的有关规定,与被投资企业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合同和制订章程,未经批准的投资项目,不得擅自事先签订对外投资协议、合同和制订章程。
第十八条 为了保证对外投资审查、审批的规范化、程序化,公司授权职能部门或人员负责事项的前期准备工作,收集、提供有关方面的资料。
第十九条 公司授权职能部门或人员根据对外投资单位提交的文件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及可行性进行审查。各种对外投资项目,在公司授权职能部门或人员审查后,报总经理办公会审定,然后,依据公司章程,由各有权机构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转让与收回第二十条 发生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或收回对外投资:
(一) 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的;
(二) 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三) 由于公司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
(四) 由于投资项目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的;
(五) 投资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发生时;
(六) 本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投资转让及收回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办理。处置对外投资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第二十二条 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程序与权限与批准实施对外投资的权限相同。第二十三条 公司子公司必须严格遵守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公司对子公司的所有信息享有知情权。子公司提供的信息应该真实准确、完整、并在第一时间报送公司,以便董事会秘书及时披露。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定期了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和投资效益情况。如出现重大投资项目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情况,公司董事会应当责成有关部门查明原因,及时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投资项目完成后,总经理应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对投资项目进行验收评估,应按投资项目的审批权限向董事会直至股东大会进行报告并交董事会秘书存档保管。
第二十六条 对外投资单位对提供的投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等资料,弄虚作假,提供虚假的情况,致使对外投资造成损失,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玩忽职守、造成资产流失的,要追究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外投资审查部门审查不严,敷衍了事造成经济损失的,玩忽
职守,谋取私利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二十八条 公司审计部门应当每年度末对长短线投资进行全面的检查,并对子公司按照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制度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执行,原《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