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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信新材: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9-30

证券代码:300717 证券简称:华信新材 公告编号:2022-034

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即将届满。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于2022年9月29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和《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本次换届选举的提名程序、表决程序及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等进行了审查,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非独立董事6名,独立董事3名。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核,公司董事会提名李振斌先生、李明澈先生、李军先生、束珺女士、蒋峰先生、古淑敏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刘涛先生、李包产先生、牟宏宝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上述各位候选人的个人简历详见附件。三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均已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其中刘涛先生为会计专业人士。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人数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其中独立董事候选人人数的比例不低于董事会人员的三分之一,拟任董事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上述董事候选人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并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任期为自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按照相关规定,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和独立性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为确保公司董事会的正常运作,在新一届董事会董事

就任前,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仍将继续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勤勉的履行董事义务与职责。特此公告。

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2年9月29日

附件:

第四届董事会候选人简历

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1、李振斌先生,1963年12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高级经济师,本科学历。1985年至1998年曾就职于江苏省新沂市电化厂,历任车间技术员、车间主任、生产厂长。1999年至今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兼任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长、江苏省工商联执行委员会委员、徐州市工商业联合会(总商会)执行委员会副主席、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李振斌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1,228,8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20%,通过持有公司控股股东江苏华智工贸实业有限公司57.84%的股权,间接持有公司29.39%股权,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徐州华诚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公司董事李明澈先生系父子关系,李明澈先生和董事候选人古淑敏女士系夫妻关系;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和高管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它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规定情形,非失信被执行人。

2、李明澈先生,1989年1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本科学历。2013年7月起历任公司生产系统技术员、市场部业务副经理、办公室主任。现任公司董事、总经理助理,兼任徐州华诚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子公司上海沂宁总经理、华信新材上海分公司负责人。

李明澈先生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通过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徐州华诚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3.84%的股权,间接持有公司1.50%股权。与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李振斌先生系父子关系,与董事候选人古淑敏女士系夫妻关系,除此以外,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它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规定情形,非失信被执行人。

3、李军先生,1974年9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本科学历。1993年12月至1998年3月曾任新沂市电化厂技术员,1999年起历任公司供应部经理、国际业务部经理、市场部经理、总经理助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任公司控股股东董事。

李军先生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通过持有公司控股股东江苏华智工贸实业有限公司

0.96%的股权、5%以上股份的股东徐州华诚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4.76%的股权,间接持有公司0.79%股权。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和高管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它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 条规定情形,非失信被执行人。

4、束珺女士,1975年4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本科学历。2000年9月起历任公司办公室文员、团委副书记、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主任、总经理助理。现任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兼任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子公司上海沂宁执行董事。

束珺女士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通过持有公司控股股东江苏华智工贸实业有限公司

0.96%的股权,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徐州华诚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4.76%的股权,间接持有公司0.79%股权。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和高管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它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规定情形,非失信被执行人。

5、蒋峰先生,1974年2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工程师,本科学历。1997年12月至2000年12月曾就职于江苏新大纸业集团公司,担任技术员。2001年起历任公司技术保障部副经理、项目建设办公室副主任、技术保障部经理、项目建设办公室主任、设备工程部经理、总经理助理。现任公司董事、设备工程部经理。

蒋峰先生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通过持有公司控股股东江苏华智工贸实业有限公司

0.96%的股权,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徐州华诚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3.57%的股权,间接持有公司0.71%股权。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

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它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规定情形,非失信被执行人。

6、古淑敏女士,1987年12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本科学历。2013年7月至今在公司工作,历任公司生产车间员工、财务部会计、财务部副经理、上海分公司财务经理,现任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沂宁科技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古淑敏女士目前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董事李明澈先生系夫妻关系,李明澈先生与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李振斌先生系父子关系,除此之外,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它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规定情形,非失信被执行人。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1、刘涛先生,1975年11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本科学历,注册会计师。1999年7月至2002年2月任内蒙古第一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技术员,2002年3月至2008年2月任内蒙古经达会计师事务所经理,2008年3月至2019年10月任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北京总部)高级经理,2019年11月至今任北京明德立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刘涛先生目前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无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它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规定情形,非失信被执行人。

2、李包产先生,1982年9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本科学历。2008年3月至2010年9月任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2010年10月至2013年8月任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2013年9月至2015年8月任航天长征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务,2015年9月至2021年5月任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2021年6月至今任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法务BP、公司律师。

李包产先生目前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

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无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它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规定情形,非失信被执行人。

3、牟宏宝先生,1981年11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硕士学历,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2006年4月至2006年9月在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任业务员;2006年12月至2008年12月在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任检察官助理;2009年1月至2009年5月在北京市展达律师事务所任律师助理;2009年5月至2016年7月在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任专职律师;2016年7月至今在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历任律师、合伙人律师,兼任青岛云路先进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牟宏宝先生目前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无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它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规定情形,非失信被执行人。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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