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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友国际: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9-30

嘉友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嘉友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交易和管理,有效对冲大宗矿产品价格大幅波动带来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是指以大宗矿产品作为基础资产以期货合约或标准化合约为交易标的交易活动。

公司从事期货套期保值交易,应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品种仅限于与公司及各控股子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大宗矿产品品种。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控股子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交易视同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交易,适用本制度。未经公司审批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同时,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和相应授权,履行有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保证金的审批权限参照公司章程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公司从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交易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交易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不得进行单纯以投机为目的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所有期货套期保值交易均以正常经营及日常业务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规避商品价格波动风险为目的。

第六条 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交易的合约品种、规模与方向应当与业务相匹配,合约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业务相应期限。

第七条 公司应该以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名义开立期货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交易。

第八条 公司需具有与从事期货套期保值交易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交易。公司应严格按照经审议批准的期货套期保值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第九条 公司在从事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时,应当合理配备投资决策、业务操作、风险控制等专业人员,注重风险控制。

第三章 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机构和职责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总经理组织设立期货套期保值交易领导小组,由该领导小组行使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监督职责。领导小组由公司总经理、分管相关业务的副总经理、期货套期保值交易部负责人以及财务部、法务部、证券部、审计部负责人组成。该领导小组的职责包括:

(一)负责审批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二)在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审批期货套期保值交易规模和资金限额;

(三)监督期货套期保值交易的日常运作;

(四)负责期货套期保值交易的风险控制和应急处理;

(五)负责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定期或不定期汇报交易执行情况,报告重大资金使用计划、重大风险预警或处置情况。

第十一条 参与期货套期保值交易的各部门职责:

业务部:负责提供采购、销售的基础业务信息,包括合同数量、金额、价格、采购和交货计划等实盘基本信息,以及该类产品的市场价格趋势等信息,提出期货套期保值交易需求。

期货套期保值交易部:作为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交易的经办部门,对期货套期保值交易业务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分析,制订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策略和操盘计划、收集公开市场价格或持仓公允价值的变化,综合评估交易风险,负责期货交易的具体操作。

财务部:负责期货套期保值交易保证金的资金预算、调拨和管理;期货套期

保值交易的会计核算、盈亏测算、风险提示。法务部:负责期货套期保值交易业务相关合同的法律审核,评估法律风险。证券部:根据中国证券监管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负责审查期货套期保值交易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进行必要的信息披露。

审计部:作为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交易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定期、不定期审查监督期货套期保值交易业务的合规性,包括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负责期货套期保值交易的风险评估和监控,对交易的真实性、规范性、制度的完整有效性等进行内控审计。

第四章 期货套期保值交易管理规范

第十二条 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操作流程管理规范:

(一)业务部根据采购、销售、库存的情况以及大宗商品价格波动趋势,向期货套期保值交易部提出期货套期保值交易需求。

(二)期货套期保值交易部研究制定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投资方案,会同业务部确定交易规模、交割期限等,向期货套期保值交易领导小组提出期货套期保值交易年度规模和方案、保证金资金需求计划。

(三)财务部收到经批准的资金需求计划,及时将相应的资金划入期货套期保值交易保证金账户。

(四)期货套期保值交易部根据确定的交易投资方案,由期货套期保值交易部负责人下达指令,授权操作员执行相应的交易操作,根据市场行情酌情掌握头寸开平仓、持仓。

(五)期货套期保值交易部采取逐日盯市,每日记录开仓、持仓、平仓和资金、结算情况,与业务、财务部门共享信息,及时调整需求和策略。

(六)审计部定期、不定期对套期保值交易操作、资金情况等进行稽核,确保套期保值交易部门无违规操作、交易无重大风险。

(七)每季度初、年初,期货套期保值交易部会同业务部、财务部汇总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总体情况,核算套期保值业务整体效果,总结经验和问题,并向期货套期保值交易领导小组汇报。

第五章 内部风险报告流程及风险处理程序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依据本制度建立健全期货套期保值交易管理机制,采用定量、定性的方法,对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进行识别评估和监测预警。第十四条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严格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资金规模、交易限额内开展,严禁超限额交易。

第十五条 当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交易业务浮亏额达到预先设定的亏损底线时,启动止损机制。第十六条 当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交易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期货套期保值交易领导小组应及时向董事会提交风险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公司董事会或其授权人应立即商讨应对措施,做出决策。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加强相关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业务培训及人才培养,提高相关人员的综合素质,做好合规性监管,严防违规操作风险。

第十八条 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交易业务应充分重视保证金风险管理,综合考量操作计划与匹配资金额度的承受能力。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应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披露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交易的相关信息。

第七章 信息保密、隔离措施及档案管理

第二十条 参与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交易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对外提供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不得由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并由公司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二十二条 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原始资料、结算资料、交易台账等档案由期货套期保值交易部负责保管。

第八章 附则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本制度条款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则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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