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倍加洁: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2年9月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9-30

倍加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二○二二年九月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倍加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的

行为,保证公司规范运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倍加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

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投资者关系等事宜。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

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具备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 《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 最近3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五) 最近3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3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 本公司现任监事;

(七) 法律法规规定、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

他情形。第四条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中对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的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原则上由专人担任,亦可由公司董事兼任。董事兼任董事

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

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 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公布,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组织制定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 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

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 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参加股东大会会议、董

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

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五) 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性,督促公司董事会及

时回复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 组织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 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

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相关规定的决策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 负责公司股权管理事务,保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控股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资料,并负责披露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情况;

(九) 《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履职行为。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其职责范围内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召开总经理办公会以及其他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会议,应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列席,并提供会议资料。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用与解聘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第九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

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 本制度第三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 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 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

重大损失;

(四)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券交易所规定、《公司章

程》或本制度,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保证在任职期间以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

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后,在未完成离任审查、文件和工作移交

手续前,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的责任。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

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公司未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

或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

责,并在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五章 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第十四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董事会

办公室(证券部)向董事会秘书负责。第十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第六章 附 则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或说明的,参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监管部门的相

关规定或《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或解释。第十七条 如本制度与法律、行政法规、有关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或《公司章程》

的规定相抵触,以法律、行政法规、有关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或《公

司章程》的规定为准。第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所称“超过”不含本数。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修改时亦同。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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