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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矿业: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9-30

股票代码:600985 股票简称:淮北矿业 公告编号:临2022-064

淮北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2〕1744号文核准,淮北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9月14日向社会公开发行3,0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价格按每张100元票面价值平价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300,000万元,扣除承销保荐费及其他发行费用1,936.70万元(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298,063.30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并由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2年9月20日出具《验资报告》(会验字[2022]230Z0260号)验证。公司设立了相关募集资金专户,对募集资金采取专户存储。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验资专户内。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本次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淮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淮矿股份”)和淮矿股份全资子公司安徽碳鑫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碳鑫科技”)。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会同保荐机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淮海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与全资子公司淮矿股份会同保荐机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签订了《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公司与全资子公司淮矿股份、碳鑫科技会同保荐机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五方监管协议》。

截至2022年9月28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户名开户银行账号专户金额专户用途
1淮北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淮海支行520355489201000006298,400.00募集资金验资户
2淮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南七支行521701808058671110偿还公司债务项目
3安徽碳鑫科技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马鞍山路支行81123010125008586940甲醇综合利用项目
4安徽碳鑫科技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寿春路支行4990201001004226940甲醇综合利用项目

注:截至2022年9月28日,上述专户中资金余额与募集资金净额不一致,系部分发行费用暂未支付所致。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淮北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淮海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开户行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淮海支行,账号为520355489201000006,该账户为募集资金验资户。

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未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如果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应当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

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丙方可以采取包括但不限于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领然、何光行或者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丙方。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即“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以下简称“专户大额支取情况”),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付款后3个工作日内)以传真及邮件等方式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或丙方出具银行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四、《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淮北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乙方:淮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丙方: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以下简称“丙方”)丁方: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方”)

1.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开户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南七支行,账号为52170180805867111。该专户仅用于乙方偿还公司债务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以及其他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规定并履行必要审批程序后的资金用途,除此之外,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丁方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乙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丁方可以采取包括但不限于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半年对甲方、乙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领然、何光行或者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但需按照丙方业务档案调阅的相关标准及流程来操作;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乙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丁方。

6.乙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即“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

(以下简称“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乙方和丙方应当及时(付款后3个工作日内)以传真及邮件等方式书面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乙方或丁方出具银行对账单或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乙方可以主动或在丁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丁方发现甲方、乙方和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五、《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五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淮北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淮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安徽碳鑫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丁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以下简称“丁方”)

戊方: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戊方”)

1.丙方已在丁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开户行兴业银行合肥寿春路支行,账号为499020100100422694。该专户仅用于丙方甲醇综合利用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以及其他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规定并履行必要审批程序后的资金用途,除此之外,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丙方已在丁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开户行中信银行合肥分行马鞍山路支行,账号为8112301012500858694。该专户仅用于丙方甲醇综合利用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以及其他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规定并履行必要审批程序后的资金用途,除此之外,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丙、丁四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戊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乙方、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戊方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乙方、丙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戊方可以采取包括但不限于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丙方和丁方应当配合戊方的调查与查询。戊方每半年对甲方、乙方、丙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乙方、丙方授权戊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领然、何光行或者戊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可以随时到丁方查询、复印丙方专户的资料;丁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丁方查询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戊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丁方查询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丁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丙方以邮件形式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戊方。

6.丙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即“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以下简称“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丙方和丁方应当及时(付款后3个工作日内)以传真或邮件等方式书面通知戊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戊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戊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丁方,同时向甲方、乙方、丙方和丁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丁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或戊方出具银行对账单或向戊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戊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乙方、丙方可以主动或在戊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戊方发现甲方、乙方、丙方和丁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丁、戊五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淮北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9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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