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独立意见
作为苏州天孚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苏州天孚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注销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鉴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授予股票期权的部分激励对象已离职,根据《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对离职人员获授的首次授予2.16万份股票期权予以注销。本次公司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符合《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次注销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注销事宜。
(此页无正文,为苏州天孚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ZHOU, ZHIPING:
耿慧敏:
徐飞:
2022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