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定,作为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审阅相关议案资料后,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及关联交易事项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我们一致认为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条件,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一致认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及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公司主营业务拓展,增强公司持续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一致认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长远发展规划,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
股股票预案,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一致认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用途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符合公司所处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一致认为:公司编制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有利于投资者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深入了解。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编制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一致认为:公司本次发行为面向特定对象的非公开发行,发行对象包含公司实际控制人何启强和麦正辉。何启强和何麦正辉分别与公司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票认购协议,并拟以现金方式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部分股票。鉴于何启强、麦正辉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何启强担任公司董事长,麦正辉担任公司董事、总裁,本次发行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回避了与之有关的议案的审议、表决。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本议案内容,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与认购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票认购协议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一致认为:公司与认购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票认购协议,符合公司未来发展及战略发展需要,该议案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遵循了公平、合理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议案,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的要求,公司就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对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进行了认真的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
我们一致认为:公司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对摊薄即期回报影响的分析、相关填补措施及承诺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相关人士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相关事项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一致认为: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有利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高效推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我们一致同意本议案内容,
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关于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情况议案》的独立意见经审议,我们一致认为:公司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和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促进企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对于最近五年收到的交易所的关注函、问询函,公司均按照相关要求进行了回复和落实。我们一致同意本议案内容,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同意何启强和麦正辉免于发出要约收购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一致认为: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何启强、麦正辉符合免于发出要约收购的条件,因此董事会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同意何启强、麦正辉免于发出要约。我们一致同意本议案内容,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二、《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事项说明》的独立意见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公司编制了《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计政策变更事项说明》,公司聘请的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上述说明出具了《关于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计政策变更事项说明的专项审计报告》(众会字[2022]第08053号)。经审议,我们一致同意上述变更事项说明。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字:
谭嘉因 | 包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