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在全面了解和审核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相关文件后,发表书面审核意见如下:
1、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我们认为公司符合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各项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公司具备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条件;
2、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预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方案切实可行,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与持续盈利能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根据《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符合未来公司整体发展战略规划,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4、根据中国证监会规定,公司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编制了《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就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了鉴证报告。我们认为公司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等关于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不存在前次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法违规的情形。
5、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公司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全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此做出了承诺。我们认为公司拟采取的填补措
施可有效降低本次非公开发行对公司即期收益的摊薄作用,充分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6、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文件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