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保荐书深圳证券交易所: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2]1481号文核准,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晶科技”、“公司”、“发行人”)不超过34,356,407股社会公众股公开发行已于2022年8月22日刊登招股意向书。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为34,356,407股,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发行人已承诺在发行完成后将尽快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申请其股票上市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特推荐其股票在贵所上市交易。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保荐书中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释义相同。
一、发行人概况
(一)发行人基本资料
中文名称 | 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英文名称 | InnerMongoliaOJingScience&TechnologyCo.,Ltd.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50100573268485R |
注册资本 | 10,306.9219万元(发行前);13,742.5626万元(发行后) |
法定代表人 | 张良 |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 | 2011年4月22日 |
股份公司设立日期 | 2015年11月30日 |
住所 |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阿木尔南街31号 |
邮政编码 | 010070 |
联系电话 | 0471-3252496 |
传真号码 | 0471-3252358 |
互联网网址 | http://www.ojingquartz.com |
电子邮箱 | service@ojingquartz.com |
经营范围 | 石英坩埚及其他石英制品的开发、制造和销售;石英砂的加工、生产与销售;经商务部门备案的进出口业务;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和销售;硅材料加工清洗、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新能源产品、新材料及其他检测服务。(国家限定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 |
(二)设立情况公司系由欧晶有限整体变更发起设立的股份公司,欧晶有限以截至2015年
月
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80,805,027.41元按照
:
0.7425比例折为股份公司的股本60,000,000.00股,剩余净资产20,805,027.41元计入资本公积,整体变更为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
月
日,欧晶科技在呼和浩特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呼和浩特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公司换发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50100573268485R的《营业执照》。
(三)发行人主营业务及主要产品概况公司立足于单晶硅材料产业链,主要为太阳能级单晶硅棒硅片的生产和辅助材料资源回收循环利用,提供配套产品及服务,具体包括石英坩埚产品、硅材料清洗服务、切削液处理服务。
发行人提供的产品及服务在单晶硅产业链中具有持续性、高频率等消耗品属性特征。光伏级单晶硅片行业的增长和半导体级单晶硅片行业的发展,保证了发行人未来的持续经营。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主要围绕配套单晶硅材料展开,未发生重大变化。
经过多年的发展,在石英坩埚产品领域,公司与中环股份、宁夏协鑫、有研半导体、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挪威挪森(NorSunCorporationAS)等大中型单晶硅片生产商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在硅材料清洗及切削液处理服务领域,公司与中环股份建立了稳定的合作关系。依托公司的产品及服务和不断完善的销售渠道,公司提供的产品及服务在单晶硅材料产业链中受到了认可。
公司是石英坩埚行业团体标准的主要起草人。公司依靠自身的研发实力和多年的技术积累,已逐步树立在细分领域主要产品的标准制订的重要地位。公司主要负责起草了《光伏单晶硅生长用石英坩埚》(HBS001-2015)、《光伏单晶硅生长用石英坩埚》(T/CEMIA004-2018)、《光伏单晶硅生长用石英坩埚生产规范》(T/CEMIA005-2018)、《半导体单晶硅生长用石英坩埚生产规范标准》(TCEMIA024-2021)、《半导体单晶硅生长用石英坩埚标准》(TCEMIA023-2021)等行业团体标准。
未来几年,公司仍将立足于单晶硅材料产业链,为单晶硅片生产厂商提供单晶硅片生产所需的配套产品及服务,在不断完善产品、服务种类、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品质的同时,坚持自主创新,不断提高研发能力和技术水平,以适应单晶硅材料产业链频繁的技术更迭和复杂的制造工艺。
(四)财务概况
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最近三年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1、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1.12.31 | 2020.12.31 | 2019.12.31 |
流动资产 | 72,929.37 | 37,277.15 | 41,414.73 |
资产总额 | 99,940.00 | 57,469.59 | 60,070.37 |
流动负债 | 48,928.32 | 23,724.77 | 26,823.51 |
负债总额 | 52,893.23 | 23,765.44 | 26,872.17 |
股东权益合计 | 47,046.76 | 33,704.15 | 33,198.20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合计 | 47,046.76 | 33,704.15 | 33,198.20 |
、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营业收入 | 84,840.08 | 55,988.66 | 57,375.60 |
营业利润 | 15,453.43 | 10,059.21 | 6,573.23 |
利润总额 | 15,257.56 | 9,756.15 | 6,592.85 |
净利润 | 13,342.62 | 8,505.95 | 5,856.78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 13,342.62 | 8,505.95 | 5,856.78 |
3、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5,415.78 | -58.10 | -605.81 |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4,233.25 | -353.82 | 3,468.93 |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1,326.07 | -5,920.41 | 3,404.52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 2,508.60 | -6,332.33 | 6,267.64 |
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 2,950.91 | 442.31 | 6,774.64 |
4、主要财务指标
项目 | 2021.12.31 | 2020.12.31 | 2019.12.31 |
流动比率(倍) | 1.49 | 1.57 | 1.54 |
速动比率(倍) | 1.39 | 1.44 | 1.45 |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 40.86% | 28.65% | 32.45% |
资产负债率(合并) | 52.92% | 41.35% | 44.73%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元/股) | 4.56 | 3.27 | 3.22 |
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 | - | - | - |
项目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年) | 4.78 | 2.95 | 2.76 |
存货周转率(次/年) | 14.67 | 13.49 | 14.28 |
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万元) | 20,419.06 | 13,125.49 | 10,158.36 |
利息保障倍数(倍) | 20.82 | 21.27 | 10.69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元) | 13,342.62 | 8,505.95 | 5,856.78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万元) | 12,629.42 | 8,326.37 | 5,688.92 |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元) | 0.53 | -0.01 | -0.06 |
每股净现金流量(元) | 0.24 | -0.61 | 0.61 |
5、财务报告审计日后的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2021年12月31日。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经营状况良好,经营模式、采购模式、销售模式、主要税收政策等方面均未发生重大变化,未发生导致公司经营业绩异常波动的重大不利变化。
(1)申报会计师审阅意见天职国际对公司2022年6月30日的资产负债表及合并资产负债表,2022年1-6月的利润表及合并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合并现金流量表、股东权益变动表及合并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出具了《审阅报告》(天职业字[2022]37656号)。
(2)公司专项声明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对公司2022年1-6月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进行了认真审阅并出具专项声明,保证该等财务报表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已对公司2022年1-6月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进行了认真审阅并出具专项声明,保证该等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3)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变动分析
①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2.6.30 | 2021.12.31 | 变动幅度 |
资产总额 | 119,235.20 | 99,940.00 | 19.31% |
负债总额 | 62,742.60 | 52,893.23 | 18.62% |
股东权益 | 56,492.60 | 47,046.76 | 20.08%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 | 56,492.60 | 47,046.76 | 20.08% |
截至2022年
月
日,公司经审阅的资产总额、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均出现增长,同时负债总额增加,上述变动主要系公司业务规模扩大所致,其中应收账款增长是资产总额增长的主要原因,应付票据增加是公司负债总额增加的主要原因。
②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2年1-6月 | 2021年1-6月 | 2022年4-6月 | 2021年4-6月 |
营业收入 | 58,138.28 | 42,836.26 | 31,284.64 | 22,106.45 |
营业利润 | 11,020.08 | 8,919.59 | 5,803.31 | 3,891.20 |
利润总额 | 10,892.25 | 8,829.51 | 5,696.75 | 3,815.42 |
净利润 | 9,209.33 | 7,447.87 | 4,820.15 | 3,217.26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 9,209.33 | 7,447.87 | 4,820.15 | 3,217.26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 9,140.96 | 7,436.62 | 4,765.93 | 3,292.73 |
2022年1-6月,公司经审阅的营业收入为58,138.28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35.72%,公司经审阅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9,209.33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23.65%。2022年1-6月,公司营业收入及经营业绩同比呈增长趋势,主要原因是在光伏行业发展良好的背景下,公司能够把握行业发展机遇,一方面石英坩埚产品市场需求持续增加,公司在保证质量的情况下,持续释放产能,增加产量,保证下游客户的供应;另一方面,销售的石英坩埚中,大尺寸坩埚的占比进一步提高,石英坩埚平均单价呈上涨的趋势;同时,在成本端,公司注重降本增效,上述因素使得石英坩埚产品收入及毛利额增幅较大。
③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2年1-6月 | 2021年1-6月 | 2022年4-6月 | 2021年4-6月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3,369.07 | 1,554.63 | -2,735.44 | 1,286.10 |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4,886.83 | -3,840.25 | -1,114.40 | -3,594.88 |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138.60 | 3,431.67 | 4,294.27 | -1,845.99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 -1,379.16 | 1,146.05 | 444.43 | -4,154.78 |
2022年1-6月,公司经审阅的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3,369.07万元,较上年同期净流入增加1,814.44万元,主要系随着营业收入的增长,2022年1-6月公司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增加所致。
2022年1-6月,公司经审阅的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4,886.83万
元,较上年同期净流出增加1,046.58万元,主要系公司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同比增加所致。
2022年1-6月,公司经审阅的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138.60万元,较上年同期净流入减少3,293.07万元,主要系公司借款筹资减少及偿还债务所致。
④非经常性损益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2年1-6月 | 2021年1-6月 |
非流动性资产处置损益,包括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冲销部分 | -115.16 | -133.65 |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但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密切相关,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按照一定标准定额或定量持续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 | 197.46 | 140.69 |
委托他人投资或管理资产的损益 | 10.82 | - |
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的应收款项减值准备转回 | - | 10.00 |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 | -12.67 | -3.67 |
非经常性损益合计 | 80.45 | 13.37 |
减:所得税影响金额 | 12.07 | 2.13 |
扣除所得税影响后的非经常性损益 | 68.37 | 11.25 |
其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非经常性损益 | 68.37 | 11.25 |
归属于少数股东的非经常性损益 | - | - |
2022年1-6月,公司扣除所得税影响后的非经常性损益净额为68.37万元,金额较小,主要系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公司经营不存在对非经常性损益重大依赖。
6、2022年1-9月业绩预计情况
公司对2022年1-9月的主要经营数据进行了合理预估,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2年1-9月 | 2021年1-9月 | 同比变动情况 |
营业收入 | 83,500.00-92,300.00 | 63,936.57 | 30.60%-44.36%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 13,400.00-14,800.00 | 11,505.26 | 16.47%-28.64%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 13,200.00-14,600.00 | 11,075.15 | 19.19%-31.83% |
注:2021年1-9月的主要经营数据未经审计。主要受光伏行业快速发展的推动,并考虑到公司大尺寸石英坩埚产销量不断增加的情况,公司预计2022年1-9月营业收入同比增长30.60%至44.36%;扣非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同比增长16.47%至28.64%;扣非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同比增长19.19%至31.83%。
上述2022年1-9月业绩预计情况系公司初步测算数据,未经会计师审计或审阅,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或业绩承诺。
二、申请上市的股票发行情况
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前总股本为10,306.9219万股,本次公开发行34,356,407股,不进行老股转让。本次发行后总股本为13,742.5626万股,公开发行的股份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5.00%。
(一)本次发行股票的基本情况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元
、发行股数:本次公开发行新股34,356,407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5.00%,其中,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股票数量为3,435,407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10.00%;网上向投资者定价发行股票数量为30,921,000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90.00%。本次公开发行不涉及老股转让。
、发行方式: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询价配售和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发行价格:
15.65元/股,对应的市盈率为:
(
)
12.77倍(每股收益按照2021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
)
17.03倍(每股收益按照2021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6、发行对象:符合资格的询价对象和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已开设证券账户的中国境内自然人、法人或其他投资者(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须遵守的其他监管要求所禁止者除外)。
7、承销方式:余额包销
8、募集资金总额和净额:募集资金总额为53,767.78万元,扣除发行费用10,730.70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43,037.08万元。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2年9月27日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职业字[2022]11245-18号《验资报告》。
9、发行后每股净资产:6.56元(按2021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加上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10、发行后每股收益:0.92元/股(按2021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二)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股份锁定、延长锁定期的承诺
、公司第一大股东余姚恒星和第二大股东华科新能的承诺
余姚恒星持有公司42.4409%的股份,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华科新能持有公司32.7547%的股份,为公司第二大股东。两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为75.1956%,超过50%。余姚恒星和华科新能关于所持股份锁定、延长锁定期的承诺如下:
“(1)自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
(2)本次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作相应调整,下同),或本次发行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公司所持公司股份的限售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且在前述延长期限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所持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
(3)如《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公司持有
的公司股份之锁定有更严格的要求的,本公司将按此等要求执行。
(4)如果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因违反承诺出售股份所取得的收益无条件归公司所有,公司或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均有权代表公司直接向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将无条件按上述所承诺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公司持股5%以上重要股东万兆慧谷承诺
万兆慧谷持有公司24.8044%的股份,为公司重要股东,其关于所持股份锁定、延长锁定期的承诺如下:
“(1)自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
(2)如《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之锁定有更严格的要求的,本公司将按此等要求执行。
(3)如果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因违反承诺出售股份所取得的收益无条件归公司所有,公司或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均有权代表公司直接向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将无条件按上述所承诺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司第一大股东余姚恒星的股东张良、张敏承诺
公司第一大股东余姚恒星的股东张良、张敏关于所持股份锁定、延长锁定期的承诺如下: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票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3)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上述规定。
(4)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因违反承诺出售股份所取得的收益无条件归公司所有,公司或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均有权代表公司直接向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本人将无条件按上述所承诺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公司间接持股5%以上股东徐彬承诺
公司第二大股东华科新能的股东徐彬关于所持股份锁定、延长锁定期的承诺如下: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票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3)上述锁定期届满后,若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上述规定。
(4)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因违反承诺出售股份所取得的收益无
条件归公司所有,公司或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均有权代表公司直接向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本人将无条件按上述所承诺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公司间接持股5%以上股东程东海承诺公司持股5%以上重要股东万兆慧谷的股东程东海关于所持股份锁定、延长锁定期的承诺如下: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上述规定。
(3)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期间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4)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因违反承诺出售股份所取得的收益无条件归公司所有,公司或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均有权代表公司直接向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本人将无条件按上述所承诺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本次发行前相关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1、公司全体股东余姚恒星、华科新能、万兆慧谷承诺
公司全体股东余姚恒星、华科新能、万兆慧谷关于本次发行前相关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如下:
“(1)对于本公司在本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公司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股份锁定、延长锁定期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出售本次发行前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2)本公司在限售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协议转让、赠与、可交换债换股、股票权益互换等方式。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本公司保证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采取其他方式减持的,本公司保证提前3个交易日通知公司予以公告。
(3)本公司持续看好公司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公司股份。本公司减持公司股份时,本公司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和实施公司股份减持,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通过公司对该次减持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区间等内容予以公告。
(4)本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本公司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a)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b)持有的公司股份自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减持;(c)因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如本公司未将前述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所得收益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本公司现金分红中与本公司应上交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2、公司间接持股5%以上股东张良、张敏、徐彬、程东海承诺
公司间接持股5%以上股东张良、张敏、徐彬、程东海关于本次发行前相关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如下:
“(1)对于本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前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股份锁定、延长锁定期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出售本次发行前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2)本人在限售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协议转让、赠与、可交换债换股、股票权益互换等方式。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本人保证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采取其他方式减持的,本人保证提前3个交易日通知公司予以公告。
(3)本人持续看好公司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公司股份。本人减持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时,本人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和实施公司股份减持,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通过公司对该次减持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区间等内容予以公告。
(4)本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的,本人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a)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b)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自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减持;(c)因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如本人未将前述违规减持所得收益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三、保荐机构对公司是否符合上市条件的说明欧晶科技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一)股票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已公开发行;
(二)本次发行后欧晶科技股本总额为13,742.5626万元,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三)公开发行的股票为34,356,407股,占发行人发行后股份总数的25%;
(四)欧晶科技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五)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四、保荐机构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情形的说明经核查,保荐机构不存在下列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一)保荐机构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的股份的情况;
(二)发行人或其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本保荐机构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的情况;
(四)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其他关联关系。
五、保荐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承诺的事项
(一)作为欧晶科技的保荐机构,国信证券已在证券发行保荐书中做出如下承诺:
1、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2、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4、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7、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8、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依照本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本保荐机构承诺:自愿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自证券上市之日起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
(三)本保荐机构承诺:将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对推荐证券上市的规定,接受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
六、对发行人持续督导期间的工作安排
事项 | 工作安排 |
(一)持续督导事项 | 在本次发行股票上市当年的剩余时间及其后两个完整会计年度内对发行人进行持续督导。 |
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机构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 | 强化发行人严格执行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的意识,进一步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和发行人的决策机制,协助发行人制订、执行相关制度;确保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关联交易事项的知情权,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信息沟通机制,持续关注发行人相关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 |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 | 协助和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信息沟通机制,持续关注发行人相关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 |
事项 | 工作安排 |
度 | |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 督导发行人尽可能避免和减少关联交易,若有关的关联交易为发行人日常经营所必须或者无法避免,督导发行人按照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执行,对于重大的关联交易,本保荐机构将按照公平、独立的原则发表意见。 |
4、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 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信息沟通机制,督促发行人负责信息披露的人员学习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适时审阅发行人信息披露文件。 |
5、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 督导发行人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定期跟踪了解项目进展情况,通过列席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发行人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变更发表意见。 |
6、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并发表意见 | 督导发行人遵守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对外担保行为的相关规定。 |
7、持续关注发行人经营环境和业务状况、股权变动和管理状况、市场营销、核心技术以及财务状况 | 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信息沟通机制,及时获取发行人的相关信息。 |
8、根据监管规定,在必要时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 | 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发行人进行回访,查阅所需的相关材料并进行实地专项核查。 |
(二)保荐协议对保荐人的权利、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的其他主要约定 | 有权要求发行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有关规定和保荐协议约定的方式,及时通报与保荐工作相关的信息在持续督导期间内,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可能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其他不当行为的,督促发行人做岀说明并限期纠正,情节严重的,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规定,对发行人违法违规的事项发表公开声明。 |
(三)发行人和其他中介机构配合保荐人履行保荐职责的相关约定 | 发行人及其高管人员以及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与上市提供专业服务的各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将全力支持、配合保荐机构履行保荐工作,为保荐机构的保荐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亦依照法律及其它监管规则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保荐机构对发行人聘请的与本次发行与上市相关的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所岀具的专业意见存有疑义时,可以与该中介机构进行协商,并可要求其做岀解释或者岀具依据。 |
(四)其他安排 | 无 |
七、保荐机构和相关保荐代表人的联系地址、电话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孟繁龙、姜淼联系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电话:0755-82130833-703583传真:0755-82135199
八、保荐机构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本保荐机构特别提醒投资者重点关注并认真阅读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以及“第四节风险因素”等有关章节。
九、保荐机构对本次股票上市的推荐结论
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认为:欧晶科技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其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条件。国信证券同意担任欧晶科技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推荐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特此推荐,请予批准。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保荐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孟繁龙姜淼
法定代表人:
张纳沙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