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先导智能”)的独立董事,参加了公司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经审慎分析,对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为全资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被担保的对象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对其具有绝对的控制权,财务风险处于可有效控制的范围之内,公司对其提供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本次担保行为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求,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公司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了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事项。
二、关于全资子公司为全资孙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被担保的对象为公司的全资孙公司,公司对其具有绝对的控制权,财务风险处于可有效控制的范围之内,公司对其提供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本次担保行为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求,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公司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了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为全资孙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张明燕 | 戴建军 | 赵康僆 |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