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2011 年 12 月 31 日
针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母公司内部控制的审计报告
德师报(审)字(12)第 S0053 号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及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相关要求,我们审计了兴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母公司(以下简称“贵行”)于 2011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
性。
纳入本次审计范围的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母公司总资产、营业收入和净利润三项指标分
别占 2010 年合并财务报表相应指标的 99.58%、99.70%和 99.99%。
一、贵行对内部控制的责任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
引》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并评价其有效性是贵行董事会的责任。贵行董事
会亦负责根据证监会上市部函[2011]031 号《关于做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规范试点有关工作的
通知》的实施要求相关规定,确定贵行作为自愿试点类公司本年度进行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和
审计工作的范围。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上述确定的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母公司的财
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并对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进行披
露。
三、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
内部控制具有固有局限性,存在不能防止和发现错报的可能性。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
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审计结果推
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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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意见
我们认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母公司于 2011 年 12 月 31 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
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上海
陶坚
顾珺
2012 年 3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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