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办法
(经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内幕
信息管理,加强本行内幕信息保密工作,规范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维护信
息披露的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
关法律、法规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涉及本
行经营、财务或者对本行证券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
息。尚未公开是指本行尚未在信息披露指定报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正式披露。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条 本行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
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本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
第四条 本行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本行内幕信息的披露、
登记、监督、管理及备案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属于“管理办法”,适用于本行及本行各级机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外部单位等。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知情人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本行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
2、本行定期财务会计报告、主要会计数据和主要财务指标;
3、本行重大交易事项或潜在的重大交易事项;
4、持有本行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本行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5、本行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6、本行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7、本行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
序、被责令关闭;
8、本行尚未公开的收购、并购、重组、重大投资、重大资产购置以及重大
合同签署等方案、决定或活动,且该事项可能对本行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
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9、董事会审议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
10、本行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11、本行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债务担保发生
重大变更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12、本行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拍卖;
13、涉及本行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宣告无效;
14、本行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行长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行长无法履
行职责;
15、本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
任;
16、本行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
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1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较
大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股价敏感消息。
上述所称“重大”是指涉及信息或事项将对本行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
能产生较大影响。
第七条 本办法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本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2、持有本行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行实际
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行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总行各部门、分(支)行、控股子公司由于所任职务可以获取有关内幕
信息的人员;
5、本办法第四章所指因履行工作职责而获取本行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及个
人,且包括为重大事件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
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中介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以及参与重大事件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人员;
6、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三章 登记备案
第八条 本行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
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内容和
时间等相关档案,供本行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九条 本行应按照附件格式登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所在单位/部门、职务/岗位、
身份证号码、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有义务在知悉内幕信息后及时填写《兴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交与董事会办公室登
记备案。
第十一条 本行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
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办法第九条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
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
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本行董事会办公室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
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二条 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总行各部门、各分(支)行、
控股子公司应当积极配合本行董事会办公室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
及时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三条 本行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本行的重大
事项,以及发生对本行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
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
务,该受托事项对本行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
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本行并对本行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
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本行,但完整
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要求进行填写。
本行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
人的登记,并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四条 本行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本行进行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
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 外部单位的信息使用和登记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指外部单位是指除本行、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其它单位,
包括但不限于本行股东、本行实际控制人、政府有关部门、监管部门、媒体单位、
中介机构等外部单位。
第十六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提出的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本
行有权在相关内幕信息披露前依法予以拒绝报送。
第十七条 本行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的,应书面提醒
接受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外部单位人员接触到本行内幕信息
的,除应按照该单位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外,还应将该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
情人予以登记。
本行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外部单位报送信息的,
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
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外部单位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
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外部单位时,本行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
案中登记外部单位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八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其内部传递的文件、资料、报告等材料中涉及
所知悉的本行内幕信息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严格限制信息知情人范围。
第十九条 在本行披露内幕信息前,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对外文件中不得
使用本行报送的内幕信息。
第五章 保密及处罚
第二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本行唯一的法定信息披露机构。未经董事会批准
或授权同意,本行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本行内
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对外报道、传送的
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