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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办法(2012年3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2-03-20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办法
                 (经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信息披露的质
量,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
计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本行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差错责任追究是指在年报信息编制和披露工作中,
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过错,导致年报信息存在重大
差错,对本行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时,需予以追究与处理。
    第三条 本行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行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
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 本行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
守本行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本行的
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第五条 本办法属于“管理办法”,适用于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总行各部门以及各分(支)行的负责人、各子公司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
职责的本行部门和人员。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
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
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1、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
大会计差错;
    2、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
和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3、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
关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本行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本行其他内
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4、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
    5、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
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
    6、证券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七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本行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
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三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及认定程序
                第一节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第八条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5%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5%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的重大差错进行更正;
    (七)监管部门责令本行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九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一)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
准:
    1、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要求,遗漏重要附注内容的;
    2、会计报表附注中的财务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
年度报告使用人阅读和理解会计报表附注造成重大偏差或重大误导的情形;
    3、会计报表附注中的财务信息存在数据、勾稽关系、结构、分类等重大差
错的,重大差错认定标准参照本办法第八条执行。
    (二)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1、违反有关信息披露编制规范和准则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年度报告遗漏整个或多个重要章节内容的;
    2、年度报告重要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年度报
告使用人阅读和理解年度报告造成重大偏差或重大误导,导致股票交易异常波
动,给投资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3、其他对年度报告使用人阅读和理解年度报告造成重大偏差或重大误导,
导致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给投资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第十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且不能提供
合理解释,包括以下情形:原先预计盈利,实际亏损;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
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
下降;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同比上升。
    (二)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幅
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
    第十一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
度达到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二节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更正和认定程序
    第十二条 本行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情况的,应及时进行
补充和更正公告,并按照有关披露准则要求如实披露更正、补充或修正的原因及
影响。
    第十三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年度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重大差错进行更正
的信息披露,应遵照有关财务信息更正披露的规范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行对以前年度已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聘请具有
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
计。
    第十五条 本行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
任有关的资料,按本办法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提交董事会批准。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划分,根据信息报送、编制、传递、审核、披
露的具体职责分工予以确定。因报送错误导致年报发生重大差错的,报送单位或
工作人员应承担直接责任。因在编制披露过程中工作疏忽或过错导致年报发生重
大差错的,编制部门或工作人员应承担直接责任。
                        第四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十六条 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时,本行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
告并责令改正及作检讨、通报批评、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经济
处罚、解除劳动合同等形式的处分。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1、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2、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3、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4、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1、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2、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3、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4、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九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
申辩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者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有关规章、
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有关规章、规范性
文件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本行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本行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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