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接受隆扬电子(昆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文件,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因保荐机构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代表人:
葛明象 徐振宇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函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隆扬电子(昆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审计机构、验资机构及验资复核机构,现承诺如下:
本所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文件,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因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以下无正文)
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关于隆扬电子(昆山)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承诺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指引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的有关规定,作为隆扬电子(昆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的发行人律师,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承诺:
若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制作的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等申报文件的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
年 月 日
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关于隆扬电子(昆山)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承诺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指引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的有关规定,作为隆扬电子(昆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的资产评估机构,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承诺:
若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