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奔朗新材:关于调整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9-27

公告编号:2022-099证券代码:836807 证券简称:奔朗新材 主办券商:海通证券

广东奔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

公告

广东奔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及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确定了公司在北交所上市后稳定股价的具体预案,详见公司于2022年3月29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www.neeq.com.cn)披露的《广东奔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2-007)。

为进一步稳定公司北交所上市后的股价,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证券市场情况和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于2022年9月24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

公告编号:2022-099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拟对实施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和措施予以补充调整。本次调整系在原有预案的基础上,对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一个月内、第二个月至三年内稳定股价的条件和措施、实施程序等内容进行补充,并对稳定公司股价具体措施的实施顺序予以调整。本次调整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后的预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实施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一个月内,若公司股票出现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时,公司将启动股价稳定预案;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二个月至三年内,若公司股票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每股净资产金额相应调整),公司将启动稳定股价预案。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

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一个月内,公司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3个交易日高于本次发行价格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第二个月至三年内,在公司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期满后,

公告编号:2022-099如再次触发上述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公司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时,按以下顺序实施:

(一)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公司触发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条件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须提出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自相关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以自有资金采取中国证监会、北交所准许的交易方式增持公司流通股票。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一个月内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增持股票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本次发行价格;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二个月至三年内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增持股票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票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的数量不超过公司股票总数的3%,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次用于增持的资金不超过其上一年度公司现金分红的30%,年度用于增持的资金合计不超过其上一年度公司现金分红的60%,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后的六个月内不出售所增持的股票,同时保证增持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条件。

在实施增持股票期间,出现下列情形,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和增持方案,不再继续实施增持公司股票计划:

1、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条件的;

2、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公开发行并上市条件;

3、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控股股东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二)公司回购公司股票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数量达到承诺上限或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和增持方案,不再继续实施增持公司股票计划后,再次出现需要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的。公司董事会需制定公司股份回购方案,并及时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在股份回购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应当履行债权人通知及公告及其他法定减资程序。

公司自相关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以自有资金采取中国证监会、北交所准许的交易方式回购公司流通股票。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一个月内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回购股票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本次发行价格;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二个月至三年内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回购股票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票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公司回购股票的数量不超过公司股票总数的5%,且公司用于回购股票的资金金额不高于回购股票事项发生时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同时保证回购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条件。在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规定的不允许回购股票的期间不

公告编号:2022-099得进行回购。

在实施回购股票期间,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条件的,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三)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达到承诺上限且公司回购股票达到承诺上限,或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和增持方案,不再继续实施增持公司股票计划后,再次出现需要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的,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须提出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

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相关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以自有资金采取中国证监会、北交所准许的交易方式增持公司流通股份。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一个月内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增持股票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本次发行价格;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二个月至三年内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增持股票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票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次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不超过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现金薪酬的30%,且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超过其上一年度领取的现金薪酬,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后的六个月内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同时保证增持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条件。

(四)其他事项

1、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上述增持或回购义务时,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其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2、本预案适用于公司未来选举或聘任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选举或聘任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应要求其就此做出书面承诺,并要求其按照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时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提出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广东奔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2年9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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