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宣亚国际营销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的相关材料进行了认真审查,现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体事宜有效期的议案》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有效期符合本次发行的实际需要,有利于本次发行相关工作的顺利推进,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
(此页无正文,为《宣亚国际营销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有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名: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方 军 张鹏洲 胡天龙
2022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