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玄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恒玄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9月27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更好地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八条 为维护恒玄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以下简称“法律、行政法规”),制订本章程。 | 第八条 为维护恒玄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以下简称“法律、行政法规”),制订本章程。 |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除上述条款修改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公司董事会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上述事项涉及的工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上述变更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修订后形成的《公司章程》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予以披露。
特此公告。
恒玄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2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