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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出东方: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9-28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内容进行了审阅和核查,基于我们客观、独立判断,就下述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提名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在审查提名程序、查阅相关董事候选人简历、听取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说明的基础上,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提名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提名人的提名资格、提名方式以及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2.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独立董事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指导意见》中有关董事、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禁止任职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处以市场禁入处罚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

3.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4.同意提名徐新建先生、万旭昶先生、朱亚林女士、徐国栋先生、李开春先生及张璠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同意提名林辉先生、穆培林女士、张小松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穆培林女士为会计专业人士);同意将有关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其中林辉先生、穆培林女士、张小松先生作为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在提交股东大会选举前,其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还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 二、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公司2021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拟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解除限售事项已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会议程序合法、决议有效。本次解除限售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同意公司为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三、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我们认为:

鉴于12名激励对象在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得分未达A等级、14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需对上述两种情形回购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合计687,854股限制性股票,并办理回购注销手续。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在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前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合计687,854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签字:

林 辉穆培林张小松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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