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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日股份: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9-28

证券代码:603787 证券简称:新日股份 公告编号:2022-064

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权激励权益授予日:2022年9月27日

? 股权激励权益授予数量:784万份

? 行权价格:19.33元/股

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9月27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根据《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和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确定2022年9月27日为授予日,行权价格为19.33元/股,向64名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784万份。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权益授予情况

(一)本次权益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2年8月17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意见。监事会对此发表了核查意见。

详情请阅2022年8月18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的《第六届董事

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2-043)、《第六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2-044)及《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公告编号:2022-045)。

2、2022年8月18日,公司独立董事陆金龙先生就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了投票权。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书》。详情请阅2022年8月18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的《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8)和《关于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书》。

3、公司于2022年8月17日在公司内部办公系统对激励对象进行公示,公示期自2022年8月17日起至2022年8月26日止,共计10天。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收到员工对激励对象确定标准的问询,公司进行了解释说明。

详情请阅2022年8月27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的《监事会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4、2022年9月2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披露了《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详情请阅2022年9月3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的《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2-054)和《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2-055)。

5、2022年9月27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已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安排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

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详情请阅2022年9月28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2-061)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2-062)。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中的股票期权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获授股票期权: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公司董事会核实,认为公司与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情形,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64名激励对象授予

784万份股票期权。

(三)权益授予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22年9月27日

2、授予数量:784万份

3、授予人数:64人

4、行权价格:19.33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A股普通股。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行权期和行权安排等情况

(1)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计划有效期自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36个月。

(2)激励计划的等待期

本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等待期分别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等待期内,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3)激励计划的可行权日和行权期安排

在本计划经股东大会通过后,授予的股票期权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满12个月后可以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行权。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在可行权日内,若达到本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激励对象应在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满12个月后的未来24个月内分两期行权,具体如下:

行权安排行权时间行权比例
第一个行权期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50%
第二个行权期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50%

激励对象必须在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行权完毕。若达不到行权条件,则当期股票期权不得行权。若符合行权条件,但未在上述行权期全部行权的该部分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7、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本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姓名职务获授的股票期权数量(万份)占授予股票期权总数的比例占公告时股本总数的比例
王晨阳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334.21%0.16%
李青董事455.74%0.22%
吴诚华副总经理303.83%0.15%
徐勇副总经理405.10%0.20%
胥达财务负责人101.28%0.05%
核心骨干(59人)62679.85%3.07%
合 计784100.00%3.84%

二、监事会关于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监事会认为:

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已成就。

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2年9月27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本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因此,监事会同意以2022年9月27日为授予日,向64名激励对象授予784万份股票期权无异议。

三、独立董事意见

1、《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条件已满足。

2、公司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股票期权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激励对象范围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求。

3、根据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2022年9月27日为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权益的授予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以2022年9月27日为权益的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64名激励对象授予784万份股票期权。

四、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激励计划公告日前6个月卖出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的激励对象且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王晨阳先生、李青先生、吴诚华先生、徐勇先生和胥达先生不存在在激励计划公告日前6个月卖出公司股份情况的行为。

五、权益授予后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等待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并按照股票期权授权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1、股票期权价值的计算方法及参数合理性

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并于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公允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需要选择适当的估值模型对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计算。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来计算期权的公允价值,并基于本激励计划授予

日收盘价格进行测算。

(1)标的股价:21.23元/股(2022年9月27日实际授予日收盘价)

(2)有效期分别为:1年、2年(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至每期首个行权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16.76 %、 15.74%(分别采用上证指数最近12个月、24个月的年化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50%、2.10%(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1年期、2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5)股息率: 0.45%(采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公司最近一次股息率)

2、股票期权费用的摊销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有关规定,公司将在等待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并按照股票期权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784万份,按照上述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以2022年9月27日为授予日,则2022年-2024年股票期权成本摊销情况见下表:

单位:万元

股票期权数量 (万份)需摊销的总费用2022年2023年2024年
7842,320.64559.251,332.80428.59

说明:1、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行权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股票期权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若考虑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本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本次激励

对象及授予股票期权数量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授予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和激励对象不存在《激励计划》规定的不能授予股票期权的情形,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实施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七、上网公告附件

1、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2、监事会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3、新日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9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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