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意见我们作为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公司制度的有关规定,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基于独立判断,就以下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锁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1、本次解除限制性股票第一期限售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独立董事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128名激励对象已满足《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包括公司业绩条件与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达成,可解锁限制性股票数量与《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解除限售比例相符。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包括锁定期限、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同意公司按照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中共有72位离职或绩效考核为B、C、
D的员工,公司董事会本次回购注销该72名员工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1,163,400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审批决策程序合法、合规,本次回购注销事项不会影响公司本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不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对上述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处理,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王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王竞达 曹跃云 孙蓟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