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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泉股份:关于向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9-28

证券代码:002671 证券简称:龙泉股份 公告编号:2022-089

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一、担保事项概述

(一)担保情况概述

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之全资子公司合肥龙泉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龙泉”)因业务开展需要,拟向金融机构申请办理借款、银行承兑等融资业务。2022年9月26日,公司与巢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屏支行签订了《保证合同》(合同编号:

6517161220220072),约定公司为合肥龙泉的流动资金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万元;同日,公司与巢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屏支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6517161220220074),约定公司为合肥龙泉的债务提供最高额保证,保证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1,000.00万元。

(二)担保审议情况

公司分别于2022年3月29日、2022年4月22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2-015)、《关于2022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4)和《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2-044)。

根据上述股东大会决议,2022年度,公司为资产负债率在70%以上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45,000.00万元担保额度;为资产负债率在70%以下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21,000.00万元担保额度,并授权公司董事长在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保额度范围内签署与本次对外提供担保事项相关的协议及其他法律文件。根据担保预计情况及相关授权,本次公司为合肥龙泉提供担保的事项,属于上述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二、担保事项基本情况表

单位:万元

担保方授权担保对象本次被担保方被担保方最近一期资产负债率截至目前经审批可用担保总额度本次使用担保额度本次使用担保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净资产比例剩余可用担保额度
公司资产负债率在70%以上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合肥龙泉管业科技有限公司60.37%45,000.002,000.000.91%16,594.60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合肥龙泉管业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MA2W4MRL58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巢湖市银屏镇工业集中区威海路3号法定代表人:雷秀清注册资本:5000万人民币成立日期:2020年8月24日经营范围:预应力钢筒混凝土管、预应力混凝土管、钢筋混凝土排水管、预制混凝土衬砌管片、预制装配化混凝土箱涵、预制混凝土构件及其他水泥制品、混凝土制品制造、委托加工、销售、安装及售后技术服务;金属类管道及管件、塑料管道及管件销售、安装及技术咨询服务;水工金属结构产品加工、销售及技术咨询服务;涂塑钢管生产、销售、安装及技术咨询服务;智慧管网技术研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机械设备与房屋租赁等;市政管网非开挖检测、修复、监测。(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股权关系:合肥龙泉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持有其100%股权。

3、主要财务指标: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合肥龙泉总资产6,345.54万元,净资产-249.40万元,资产负债率103.93%;2021年1-12月营业收入0万元,利润总额-249.61万元,净利润-249.40万元。(以上数据已经审计)

截至2022年6月30日,合肥龙泉总资产12,872.22万元,净资产5,101.52万元,资产负债率60.37%;2022年1-6月营业收入2,879.42万元,利润总额392.43万元,净利润350.92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4、合肥龙泉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四、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债权人(甲方):巢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屏支行

保证人(乙方):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合肥龙泉管业科技有限公司

为确保甲方在2022年9月26日与债务人签订的编号为6517161220220071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下称“主合同”)切实履行,乙方愿意为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1、保证范围及借款期限

(1)本合同的保证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甲方支付的其他款项、甲方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律师费等)。

(2)本合同所担保的借款期限:2022年9月26日至2025年9月26日。借款实际发放日与上述起始日不一致的,借款起始日以借款实际发放日为准。

2、保证方式

乙方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期间

(1)本合同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如果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4、违约责任

乙方违约,甲方有权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要求乙方限期纠正违约行为;(2)要求乙方提供新的担保;(3)要求乙方赔偿损失;(4)要求乙方承担保证责任;(5)法律许可的其他救济措施。

5、争议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在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6、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各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或按指印之日起生效。

(二)《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债权人(甲方):巢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屏支行

保证人(乙方):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合肥龙泉管业科技有限公司

为确保甲方与债务人在2022年9月26日至2025年9月26日期间签订的主合同的切实履行,乙方愿意为债务人和甲方在债权确定期间的一系列债务提供最高额保证。

1、最高债权额

本最高额保证项下所保证的最高债权额为壹仟万元整。

2、保证方式

乙方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范围

本合同的保证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甲方支付的其他款项、甲方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律师费等)。

4、保证期间

(1)在主合同期限内,乙方为债务人的多笔借款提供保证的,保证期间为最后到期的一笔借款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主合同约定债务人可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

期间均从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5、违约责任

乙方违约,甲方有权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要求乙方限期纠正违约行为;(2)要求乙方提供新的担保;(3)要求乙方赔偿损失;(4)要求乙方承担保证责任;(5)法律许可的其他救济措施。

6、争议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在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7、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各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或按指印之日起生效。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实际对外担保余额为44,905.40万元(均为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20.38%。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1、《保证合同》

2、《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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