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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摩智能: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2022年9月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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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摩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维护赛摩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全体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规章性文件、交易所规则及《赛摩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全资子公司是指公司投资且在该子公司中持股比例为百分之百的公司。

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持有其百分之五十以上股份(股权),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三条 参股公司是指公司持股比例未达到百分之五十且不具备实际控制权的公司。公司及子公司的参股公司,参照本制度进行管理。

第四条 公司与控股子公司之间是平等的法人关系。公司以其持有的股权份额,依法对子公司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及股权处置等股东权利,并负有对子公司指导、监督和相关服务的义务。

第五条 控股子公司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其法人财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对公司和其他出资者投入的资本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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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主要从公司治理、人事管理、财务、经营决策、信息管理、重大信息报告、检查与考核等方面进行管理。

第七条 本制度旨在加强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公司的组织、资源、资产、投资等和公司的运作进行风险控制,提高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抗风险能力。

第八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同时控股其他公司,以及控股子公司下属分公司、办事处等分支机构等管理控制,应参照本制度的要求逐层建立对其下属控股子公司的管理办法,并接受公司的监督。

第九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全资子公司发生的涉及重大交易、对外担保、关联交易、重大诉讼和仲裁、募集资金管理及《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重大事件,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适用《公司章程》或与此相关的各项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处理。

第十条 公司委派至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本制度的有效执行负责。公司各职能部门应依照本制度及相关内控制度,及时、有效地对控股子公司做好管理、指导、监督等工作。

第二章 规范运作

第十一条 控股子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身特点,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制度,明确企业内部各管理和经营部门职责,根据公司的相关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健全和完善内部管理工作,制定系统而全面的内部管理制度,并上报公司备案。

第十二条 控股子公司应依法设立股东大会(或股东会)、董事会(或执行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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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监事会(或监事)。

第十三条 控股子公司应按照其章程规定召开股东大会(或股东会)、董事会或监事会。

第十四条 控股子公司应当加强自律性管理,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向公司提供有关公司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经营前景等信息,并自觉接受公司的检查与监督,对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的质询,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说明原因。

第十五条 公司将根据战略发展的需要,对控股子公司的经营、筹资、投资、费用等实行年度预算管理,由公司根据市场及企业自身情况核定并下发各控股子公司的年度经营、投资、筹资及财务预算,并将年度预算按月、季分解,下达实施。预算确定后不得随意调整,除非预算在执行中遇到国家法律政策、外部市场和企业内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第十六条 控股子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公司章程和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控股子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的应在会议召开前通知公司,由董事会秘书审核会议议案是否属于应披露的信息及应履行的审批程序。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应当有记录,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须有到会董事、股东签字。控股子公司作出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后,应当立即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报备会议决议及其他会议资料。

第十七条 各控股子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计划和组织、经营活动的管理、对外投资项目的确定等经济活动,除在满足市场经济条件的前提下,还应满足公司生产经营决策总目标、长期规划和发展的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定从事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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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控股子公司应当对改制重组、收购兼并、投融资、资产处置、收益分配等重大事项按《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公司有关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必须经过审批但审批程序尚未完成的重大事项,公司总经理、公司派出的出席子公司股东会的代表、派出董事、监事必须在子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上说明,要求延期审核,或在相关决议中注明:该事项须经母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九条 控股子公司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向公司提供有关控股子公司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经营前景等信息。

第二十条 控股子公司在作出董事会决议(或执行董事决定)、股东大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或其他重大会议后,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将其相关会议决议及会议纪要报送公司董事会秘书,并通报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控股子公司必须依照公司档案管理规定建立严格的档案管理制度,控股子公司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执行董事决定)、营业执照、印章、政府部门有关批文、各类重大合同等重要文本,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管。

第二十二条 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该上市公司发行的股份。确因特殊原因持有股份的,应当在一年内消除该情形,在消除前,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其持有的股份行使表决权。

第三章 人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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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股东会行使股东权力制定子公司章程,按照相关法律程序,依据控股子公司章程或有关协议规定向子公司委派董、监事或推荐董、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

第二十四条 向控股子公司委派或推荐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员由公司提名,委派或推荐人员的任期按控股子公司《公司章程》规定执行,公司可根据需要对任期内委派或推荐人员作出调整。

第二十五条 公司派出人员接受公司人力资源部的年度考核。

第二十六条 控股子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须事先报告公司备案。

第二十七条 控股子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应报备公司。控股子公司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人事管理制度,报备公司人力资源部。

第二十八条 控股子公司的岗位设置应以精干、高效为原则,实施定员定编制度。

第二十九条 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以下职责:

(一)依法行使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义务,承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责;

(二)督促控股子公司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经营,规范运作;协调公司与控股子公司间的有关工作;

(三)保证公司发展战略、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决议的贯彻执行;

(四)忠实、勤勉、尽职尽责,切实维护公司在控股子公司中的利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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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定期或应公司要求向公司汇报任职控股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时向公司报告信息披露制度、内幕信息制度所规定的重大事项;

(六)列入控股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事项,应事先与公司沟通,酌情按规定程序提请公司董事长、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七)承担公司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十条 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对公司和任职子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任职子公司的财产,未经公司同意,不得与任职子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上述人员若违反本条规定给公司或子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 财务管理第三十一条 控股子公司财务部接受公司财务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二条 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实行统一的会计政策,结合其具体情况制定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控股子公司日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0]25号)、《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76号)及其解释和配套文件等有关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的财务会计有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 控股子公司应按照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加强成本、费用、资金管理。

第三十四条 控股子公司应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政策及会计制度。同时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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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适应控股子公司实际情况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三十五条 控股子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信息的要求,及时向公司报送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其会计报表同时接受公司委托的注册会计师的审计。

第三十六条 控股子公司应向公司提交半年度、年度财务报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向公司递交年度报告以及下一年度的预算报告,其中财务报表应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等。

控股子公司应配合财务部门的临时要求,提供相应时段的经营情况报告及财务报表。控股子公司的经营情况报告必须能真实反映其生产、经营及管理状况,报告内容除本公司日常的经营情况外,还应包括有关协议的履行情况,重点项目的建设情况,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的相关情况。子公司的董事、总经理应对报告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三十七条 控股子公司应严格控制与关联方之间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往来,避免发生任何非经营占用的情况。如发生异常情况,公司应采取相应的措施。因上述原因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控股子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 控股子公司因其经营发展和资金统筹安排的需要,需实施对外借款时,应充分考虑对贷款利息的承受能力和偿债能力,按照控股子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九条 公司与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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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担保的,控股子公司应按公司对外担保相关规定的程序申办,并履行债务人职责,不得给公司造成损失。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公司章程》规定的关于对外担保的相关审议程序。

第四十一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控股子公司不得提供对外担保,也不得进行互相担保。

第四十二条 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放弃控股子公司股权的优先购买或认缴出资等权利,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控股子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标准,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履行审议及信息披露程序。

公司放弃或部分放弃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股权的优先购买或认缴出资等权利,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但持有该公司股权比例下降的,应当以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的相关财务指标与实际受让或出资金额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履行审议及信息披露程序。

第五章 投资管理第四十三条 控股子公司的经营及发展规划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公司的发展战略和总体规划,在公司发展规划框架下,控股子公司可根据市场情况和企业的发展需要进行技改项目或新项目投资。

第四十四条 控股子公司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对项目进行前期考察和可行性论证,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的前提下,尽可能地提供拟投资项目的相关资料,并根据需要组织编写可行性分析报告。如行业相关政策、市场环境或管理机制发生重大变化或因其他不可预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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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影响到经营计划实施的,子公司应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公司。

第四十五条 控股子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或者出售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对外投资、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转移、资产抵押、关联交易、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等交易事项,应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确保项目质量、项目进度和预期投资效果,及时完成项目决算及项目验收工作。子公司负责人不得越权进行审批。子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事项,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总经理决策的范围内的,应提交公司总经理审批。

第四十六条 子公司对外投资计划应由公司统筹管理,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投资。子公司应完善投资项目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加强投资项目的管理和风险控制,投资决策必须制度化、程序化。在报批投资项目之前,应当对项目进行前期考察调查、可行性研究、组织论证、进行项目评估,做到论证科学、决策规范、全程管理,实现投资效益最大化。当对外投资金额达到《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第8条应对外披露标准的,子公司应将投资项目详细情况上报公司,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同意后方可实施。

对获得批准的投资项目,控股子公司应每季度至少向公司汇报一次项目进展情况。

第四十七条 为有效防范对外担保和提供财务资助风险,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和提供财务资助应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风险。

子公司的对外担保和提供财务资助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抵押、质押和提供财务资助。子公司确需对外提供担保、抵押、质押和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将详细情况上报公司,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同意后方可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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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子公司因其经营发展和资金统筹安排的需要,需实施筹资活动时,应充分考虑自身的偿债能力和利息承受能力,子公司的筹资方案应上报公司,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四十九条 公司需要了解控股子公司投资项目的执行情况和进展时,控股子公司及相关人员应积极予以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第六章 信息管理

第五十条 控股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视同为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控股子公司应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明确审议程序,并严格按照授权规定将重大事项报公司董事会审议或者需重点关注的内部控制环节股东大会审议。

第五十一条 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长或执行董事为其信息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子公司信息披露汇报工作,对于依法应披露的信息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汇报。控股子公司必须遵守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公司证券部为公司与控股子公司信息管理的联系部门。

第五十二条 控股子公司应按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要求,结合其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明确信息管理事务的部门和人员,报备公司证券部。

第五十三条 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总经理在提供信息时有以下义务:

1.可能对公司股票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必须提供;

2.所提供信息的内容必须真实、及时、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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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及有关涉及内幕信息的人员不得擅自泄露重要信息。

第五十四条 控股子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及时报告公司:

1.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2.购买或者出售资产、股权转让;

3.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

外);

4.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5.提供担保(指控股子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

6.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7.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8.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9.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10.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1.签订许可协议;

12.重大诉讼、仲裁事项、重大行政处罚;

13.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14.合并或分立;

15.变更公司形式或公司清算等事项;

16.修改公司章程;

17.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8.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控股子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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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2.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3.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第五十五条 前款所指重大事项(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对外捐赠除外)的金额标准为: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控股子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十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控股子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3.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控股子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4.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控股子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5.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控股子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及公司下属子公司每一会计年度内发生的对外捐赠,包括现金捐赠和实物资产(按账面净值计算其价值)捐赠,单笔捐赠金额或会计年度内累计捐赠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百分之一,但未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百分之五的,构成前款所指重大事项。

控股子公司发生的交易涉及“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本条第一款标准的,应及时向公司报告。已经履行报告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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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审计监督第五十六条 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实施对控股子公司的审计监督,可以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承担对控股子公司的审计工作。

第五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安排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控股子公司的审计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对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对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控股子公司内控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控股子公司的经营业绩、经营管理、财务收支情况;高层管理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及其他专项审计。

第五十八条 控股子公司在接到审计通知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准备,安排相关部门人员配合公司的审计工作,提供审计所需的所有资料,不得敷衍和阻挠。

第五十九条 控股子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调离控股子公司时,可以依照公司相关规定实施离任审计,并由被审计当事人在审计报告上签字确认。

第六十条 经公司董事会批准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控股子公司后,控股子公司必须认真执行。

第八章 考核奖惩

第六十一条 控股子公司必须根据自身情况,建立适合公司实际的考核奖惩制度,充分调动经营层和全体职工积极性、创造性,形成公平合理的竞争机制。

第六十二条 控股子公司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订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制度,报备公司人力资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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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三条 控股子公司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实施奖惩。

第六十四条 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能履行其相应的责任和义务,给公司或控股子公司经营活动和经济利益造成不良影响或重大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控股子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给当事人相应的处罚,同时当事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六十六条 在本制度中,“以上”、“内”包括本数,“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六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六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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