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赛摩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的立场及判断,已于会前获得并认真审阅了本次会议的相关议案,并就相关事宜与公司董事会、管理层进行了询问与讨论。
1、公司拟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
我们关注到,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满足公司2022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我们同意聘任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至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赛摩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确认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陈 恳:
高爱好:
袁朝春:
2022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