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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会计师事务所回复意见(豁免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9-27

目 录

一、关于创业板定位与成长性…………………………………… 第1—22页

二、关于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第22—41页

三、关于主要客户…………………………………………………第41—68页

四、关于收入…………………………………………………… 第68—101页

五、关于原材料采购……………………………………………第101—131页

六、关于供应商…………………………………………………第131—152页

七、关于外协加工………………………………………………第152—163页

八、关于毛利率…………………………………………………第163—191页

九、关于期间费用………………………………………………第191—209页

十、关于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第209—222页

十一、关于存货…………………………………………………第222—242页

十二、关于非流动资产…………………………………………第242—252页

十三、关于应付票据和应付账款………………………………第252—259页

十四、关于累计未弥补亏损……………………………………第259—263页

十五、关于审计截止日后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第263—267页

十六、关于财务内控规范性……………………………………第267—283页

十七、关于房屋租赁及募投项目………………………………第283—287页

十八、关于其他事项……………………………………………第287—290页

关于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IPO审核问询函中有关财务事项的说明

天健函〔2022〕1337号

一、关于创业板定位与成长性。申请文件显示:(1)发行人主要产品为车载高压电源系统。发行人产品主要应用于新能源汽车,一般一辆新能源汽车标配一套车载高压电源系统,其市场规模随着新能源汽车销量的增长而增长。新能源汽车产业政策对行业发展影响较大,近期受疫情影响部分整车生产企业甚至一度出现停产停工情形。(2)报告期各期,发行人营业收入为20,010.35万元、29,483.03万元和96,441.11万元,扣非归母后净利润为-6,197.17万元、-2,245.93万元和5,357.79万元。2021年营业收入和利润规模大幅增加。(3)发行人前五大客户集中度较高,报告期各期均超过90%。2021年发行人对广汽集团、长城汽车、蔚来汽车、易捷特销售收入增长金额合计61,848.95万元,占当期收入比重的65.53%。(4)发行人国内同行业企业主要包括欣锐科技(300745.SZ)、英搏尔(300681.SZ)、汇川技术(300124.SZ)、台达电子、威迈斯、弗迪动力(亚迪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等,前述公司主要客户包括比亚迪、小鹏、本田、吉利、北汽、哪吒等。

请发行人:(1)结合目前新能源汽车市场容量、未来发展空间、使用车载高压电源系统情况等量化测算发行人主要产品未来市场容量;详细说明2021

年发行人对主要客户销售收入大幅增加的原因。(2)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各类产品应用车型情况、对应收入及占比、对应客户等;新能源汽车产业政策及调整情况、新冠疫情等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及业绩影响情况。(3)结合报告期内及期后主要新能源汽车品牌销量及变化情况、发行人下游客户新能源汽车销量变动情况、发行人在各主要客户中的产品份额及变动情况、新增产品定点及预计量产时间等说明发行人未来成长性情况,未来营业收入是否预计仍将快速增长,如否,请就成长性放缓等进行风险提示。(4)结合新能源汽车的车载高压电源系统行业竞争格局、发行人的市场占有率或市场地位或排名情况(如有)、竞争对手已进入的客户领域及已占有的供应份额、发行人产品具体竞争力体现、新能源汽车制造商生产车载高压电源系统的可能性等说明发行人未来客户拓展方向及可行性,未来销售收入是否具有成长性。(5)说明2019年、2020年亏损及2021年扭亏的具体原因,结合相关影响因素预计变化情况说明未来是否存在业绩大幅下滑风险及判断依据。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审核问询函问题1)

二、关于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申请文件显示:(1)2020年和2021年,蔚来汽车为公司的前五大客户,公司向其销售的主要产品为车载电源集成产品并提供技术开发服务。长江蔚来产业基金持有发行人14.20%的股份,李斌为长江蔚来产业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湖北长江蔚来新能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和重要股东,同时为公司客户蔚来汽车的实际控制人。发行人未将蔚来汽车认定为关联方,对于与蔚来汽车的交易比照关联交易进行披露。(2)报告期各期,广汽集团均为第一大客户。广祺中庸持有发行人2.05%的股份,其主要股东为广汽集团。(3)发行人关联方较多,部分关联方从事汽车及汽车上下游产业链产品的生产、制造。

请发行人:(1)结合长江蔚来产业基金、广祺中庸入股发行人时间、入股价格公允性,发行人与蔚来汽车、广汽集团合作开展具体过程,发行人获取蔚来汽车、广汽集团的订单及定点是否经过招投标程序,相关股东入股前后发行人向蔚来汽车、广汽集团销售金额、销售条款变化情况,发行人同类产品向其他第三方销售价格、销售毛利率、蔚来汽车及广汽集团与其他方交易价格等,

详细分析发行人向蔚来汽车、广汽集团销售价格公允性;发行人未来向蔚来汽车、广汽集团的销售是否预计可持续及原因;长江蔚来产业基金、广祺中庸是否投资其他与发行人业务类似的企业、是否与发行人构成竞争;发行人与相关股东是否存在关于业务开发、订单获取、销售金额、销售价格等潜在的安排或承诺,是否存在其他未披露的利益安排。(3)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是否存在其他直接、间接股东与发行人主要客户或供应商存在股权关系或关联关系的情形,或发行人员工、前员工在发行人主要客户、供应商拥有权益或任职的情形,如有,请说明具体情况及发行人与相关客户、供应商交易价格的公允性,是否存在未披露的其他利益安排,是否对发行人业务独立性及持续经营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5)说明发行人与关联方是否存在从事相同或相似业务的情形,如有,请进一步说明该事项是否对发行人独立性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发行人与关联方是否存在客户、供应商重叠的情形,如有,请说明相关交易情况及发行人与相关客户、供应商交易价格公允性。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对问题(1)、(3)、(5)发表明确意见。(审核问询函问题4第1、3、5点)

三、关于主要客户。申请文件显示:(1)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前五大客户销售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91.35%、95.58%和97.86%,客户集中度较高,其中对广汽集团销售占比分别为49.80%、54.61%和29.49%;2020年,发行人新增前五大客户蔚来汽车和上汽集团,2021年,发行人新增前五大客户埃诺威;蔚来汽车自2020年成为发行人前五大客户以来,发行人2020年、2021年对其销售收入分别为632.42万元和20,061.63万元。(2)发行人销售模式为直销,下游客户主要为新能源汽车整车企业及配套企业,在整车厂新车型开发阶段,与其进行产品方案论证、商务谈判,取得定点,随后将进一步配合客户进行产品开发,得到客户认可并完成生产线审核后,进入正式量产,随后按客户发布的预测安排生产,按订单进行交付。(3)车载电源产品的需求与整车厂的下游销量密切相关,由于汽车行业的特殊性,大型整车厂商通常对车载电源供应商实行严格的认证机制;发行人凭借其自身优势,与广汽、长城、蔚来等知名整车厂商建立了长期稳定的业务合作,客户资源持续得到有效拓展,能够确保未来订单的增量。(4)报告期内,受汽车零部件行业的年降政策等因素影响,发行人产品销售价格有所波动。请发行人:(1)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取得客户资格认证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称、取得时间、有效期限、采购规模等,并说明相关认证、批准是否适用于某一具体车型,如是,请进一步说明发行人产品所应用的具体车型。(2)说明报告期内新增和减少的客户或车型资格认证、批准情况,是否存在未持续取得客户或车型的资格认证、批准情况,与主要客户合作关系是否稳定,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是否存在重大不利变化风险。(3)说明发行人产品取得定点的具体过程,整车厂与发行人在定点过程中所负责的具体环节、承担的

工作、权责划分等;后续配合客户进行产品开发的具体模式,得到客户认可并完成生产线审核的具体条件;结合发行人配合客户开发产品的具体情况、目前所处阶段、进入正式量产前所需阶段及预计量产时间、预计收入、在手订单等说明业务成长性,驱动发行人业绩增长的核心要素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4)说明发行人客户数量、类型、集中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区别;客户集中度较高的合理性,是否符合行业特征,结合在手订单执行情况,说明对广汽集团、蔚来汽车等主要客户是否构成依赖;结合发行人业务模式及获取客户方式,说明发行人是否具备开拓新客户或扩大现有客户销售规模的能力,客户集中度较高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的影响。(5)说明发行人主要客户及销售金额,客户名称、主营业务、成立时间、注册地区、经营规模、业绩变动趋势、行业地位、合作历史;发行人向主要客户销售金额占客户同类业务采购的比例,发行人在客户供应商体系中的地位,主要客户向发行人采购金额与其经营规模是否匹配,发行人对客户销售产品的定价依据及价格公允性,收入增长持续性。(6)按照发行人与客户历史合作年限对收入进行分层,列示各合作年限区间的收入金额及占比,论证说明发行人客户稳定性及业务持续性。(7)结合报告期内发行人客户获取方式、与主要客户合作历史、通过供应商资格认证时间、签订合同的有效期限、续约条件、定价差异情况、配套车型及车型生命周期、在手订单执行情况,说明对主要客户销售变动的原因及合作稳定性;说明是否与主要客户签订长期合作协议、排他性协议以维持供货量的稳定性,在何种情况下客户可能终止或变更合作关系及其可能性,发行人与主要竞争对手同类产品的竞争优劣势,发行人产品是否具备较强的技术或市场壁垒,是否存在市场份额被抢占的风险,发行人业务稳定性与持续性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8)结合与主要客户签订的合同条款或实际执行过程中遵照的行业惯例,说明发行人与下游客户的年降安排,包括但不限于涉及的产品、涉及产品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年降幅度以及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审核问询函问题6)

四、关于收入。申请文件显示:(1)报告期内,发行人车载高压电源系统的销售收入分别为18,916.32万元、28,778.84万元和90,865.42万元,呈快速增长趋势,主要受益于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发展以及公司客户、项目数量的不断拓展。(2)发行人车载高压电源系统包括车载电源集成产品(包括三合一系统集成产品、二合一系统集成产品)、单一功能产品(包括车载充电机、车载DC/DC变换器)以及相关部件;报告期内,车载高压电源系统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分别为94.82%、97.72%和94.31%,其中,三合一产品占比分别为

32.12%、38.04%和57.89%,二合一产品占主营业务收入占比分别为49.84%、

55.83%和35.61%。(3)报告期各期,发行人二合一产品、三合一产品销量持续增长而单价呈先下降后上升趋势,2021年二合一产品销量和单价分别增长

101.54%和3.54%,三合一产品销量和单价分别增长321.62%和18.11%。(4)发行人车载高压电源系统在销售中对部分客户存在寄售的情形。在寄售模式下,发行人将产品运抵寄售仓,客户按需进行领用,并且定期于系统上传结算单等单据,发行人根据客户单据相应确认收入。

请发行人:(1)结合行业市场容量及竞争格局、发行人车载高压电源系统及各细分产品下游应用领域的客户及其产品产销变化情况等,说明报告期各期收入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收入变动趋势与细分市场头部企业、主要竞争对手、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存在差异及差异的原因。(2)说明报告期各期车载高压电

源系统及各细分产品对应终端整车厂的具体车型或终端品牌,各车型投产时间及生命周期,各期对应车型或品牌的销售收入及占比,发行人各类产品产量、销量及收入波动是否与主要客户对应车型车辆终端产销量相匹配。(3)说明发行人对前五大客户销售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产品类型、销售单价、数量、金额及占比、毛利率、对应车型等,分析说明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结合定价依据,说明前五大客户之间、同类产品向不同客户销售的单价及毛利率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4)结合所处行业上下游供需变化情况、原材料价格波动趋势及价格传导机制,产品定价原则和依据、销售模式、客户类型等说明各类产品报告期各期销售价格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产品价格受主要原材料价格波动影响的具体情况,与主要原材料采购价格变动趋势匹配关系,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同类产品价格变动趋势的差异情况、原因及合理性。(5)结合主要产品的销售模式、定价模式、承运模式、交货时点、运费承担、验收程序、质量缺陷赔偿责任、退换货政策、款项结算条款等,说明发行人收入确认政策、报告期各期收入确认时点及相应外部凭证,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存在差异,如是,请进一步说明差异情况、原因及合理性。(6)说明不同收入确认方式对应的客户及销售产品的单价、数量、金额及占比,同类产品的寄售单价与直销单价差异情况;寄售仓库的具体构成(第三方/客户所有)、地域分布、与主要客户经营所在地的距离等;结合寄售合同中关于灭失、损毁、保管、货物控制权转移等权利义务内容,说明寄售收入的确认时点、对应外部凭证,相关产品保管、领用、盘点的内部控制制度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寄售收入的季度分布情况,是否存在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形;客户领用货物后向发行人开具领用清单的平均周期,是否存在领用与结算发生跨期、发行人跨期确认收入的情形。(7)说明寄售模式是否符合行业惯例及行业趋势,未来寄售模式收入金额及占比是否将持续扩大,结合寄售与非寄售销售模式主要合同条款的约定等说明对发行人生产经营、财务数据的影响或潜在风险。(8)说明报告期各期退换货金额及占比、原因、涉及客户等,相关会计处理;报告期内订单被取消的情况、涉及的客户、金额及占比、取消原因,是否对发行人业务开展构成重大不利影响。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并说明对发行人报告期收入真实性

及准确性的核查方法、核查过程及核查结论,包括但不限于走访及访谈、函证及其他核查方式的具体情况、函证样本的选择方法、发函率及回函率、发函金额与回函金额差异合理性、替代性测试的具体情况,收入的截止性测试过程及核查结果等。(审核问询函问题7)

8-2-96

五、关于原材料采购。申请文件显示:(1)报告期内,发行人生产所需原材料主要包括半导体器件、五金结构件、磁性元件、电容电阻及其他材料,其他材料主要包括PCB板、连接器等;报告期内,发行人半导体器件、五金结构件、磁性元件采购单价呈先下降后上升趋势,电容电阻采购单价持续下降,发行人主要原材料平均单价受市场价格波动、“年降”政策及内部细分结构等因素的影响。(2)报告期各期,发行人用电量分别为437.00万度、533.57万度和1,241.07万度,申请文件未充分说明发行人能源耗用量与产品产量的匹配关系。(3)报告期各期,发行人直接材料占比分别为77.54%、85.89%和

86.79%,申请文件未充分说明发行人成本结构各明细项及各产品单位成本的变动原因。

请发行人:(1)结合报告期各期各类原材料受行业供需变化的影响情况、年降政策、内部细分结构、原材料消耗及库存变化、产销情况等,分析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原材料采购价格和数量变动原因及合理性,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具体影响;结合报告期各期发行人采购主要原材料的平均价格与公开市场价格、同行业可比公司同类材料采购价格的比较情况,同类原材料不同供应商的采购价格的比较情况,分析说明差异原因及合理性、主要原材料采购价格公允性。(2)说明报告期各期主要原材料采购数量、耗用数量、期初期末库存量、

能源耗用量与当期产品产量之间的匹配关系。(3)说明报告期各期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制造费用构成情况及变动原因,各产品单位成本的变动原因及合理性,与原材料采购价格变化的匹配关系,发行人成本结构及变动趋势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比较情况,分析说明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审核问询函问题8)

8-2-107

5,00010,00015,00020,00025,00030,000

2019-012020-012021-012022-01

ADC12

8-2-108

2,0004,0006,0008,00010,00012,000

2019-012020-012021-012022-01

六、关于供应商。申请文件显示,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前五大供应商的采购金额占当期采购总额的比重分别为30.78%、31.41%和33.94%,2020年,发行人新增前五大供应商艾睿电子和依利安达,2021年,发行人新增前五大供应商绍兴思源。

请发行人:(1)说明发行人供应商的筛选标准及定价依据,报告期内主要供应商的基本情况,包括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注册时间、注册地、主营业务、经营规模及区域、合作历史、与发行人关联关系等。(2)说明报告期各期新增、退出及注销供应商的原因及合理性,发行人与退出供应商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3)说明发行人采购金额占主要供应商收入的比例,发行人在主要供应商体系中的地位,是否存在成立后即成为发行人主要供应商、供应商专门或主要向发行人销售、发行人员工或前员工持有供应商权益的情形。(4)按照合适的采购规模区间,分别说明各期不同层级下供应商的数量、采购金额、占比及变化,各主要原材料的主要供应商是否存在变化,结合前述情况,说明发行人与供应商合作的稳定性。(5)说明是否存在贸易商性质供应商、外购成品后销售、客户指定采购等特殊采购类型,如是,请说明具体情况、是否符合行业特征。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并说明对发行人报告期内向供应商

采购真实性的核查过程、结论,包括但不限于核查方式、各方式下核查供应商家数、标的选择方法、核查采购金额占比、核查结论,并说明相关核查是否充分。(审核问询函问题9)

七、关于外协加工。申请文件显示,目前公司的核心工序基本采用自主生产模式,并基于成本上的考量,主要将线束组装等非核心工序实行外协加工。申请文件未充分说明外协加工涉及工序及相应产量、金额。请发行人:(1)列示外协的内容、金额及占比,说明外协主要工序、技术含量,是否涉及关键工序或技术,委外加工数量与自产数量、自有产能对比,相关产品与发行人自行生产的单位成本对比情况,说明外协的原因、必要性及合理性,外协内容、金额及占比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差异、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形成对外协厂商依赖。(2)说明报告期各期各类产品外协的内容、产量、金额及占比并分析说明变动的原因。(3)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外协供应商数量,报告期各期发行人主要外协供应商的基本情况,包括设立时间、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主营业务、经营规模及区域、外协内容、采购金额和占比、定价依据、交易金额占该等外协供应商收入的比例,与发行人关联关系情况、是否存在成立后即成为发行人主要外协供应商、专门或主要为发行人服务、发行人员工或前员工持有外协供应商权益的情形。(4)结合不同外协供应商采购价格、市场公允价格、自产成本等分析说明外协成本公允性。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审核问询函问题10)

8-2-159

八、关于毛利率。申请文件显示:(1)报告期各期,发行人主营业务毛利

率分别为11.78%、17.21%和20.42%,逐年上升,毛利率波动的原因主要系单位成本下降、产品结构、客户结构改善后销售单价上涨等。(2)报告期各期,发行人毛利率水平及变动趋势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可比业务差异较大,申请文件未充分说明差异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3)发行人国内同行业企业主要包括欣锐科技(300745.SZ)、英搏尔(300681.SZ)、汇川技术(300124.SZ)、台达电子、威迈斯、弗迪动力等,发行人最终筛选出欣锐科技(300745.SZ)、英搏尔(300681.SZ)、精进电动(688280.SH)三家公司作为可比公司。

请发行人:(1)结合各类毛利率变动的影响因素,分析说明发行人主营业务及车载高压电源系统(三合一系统、二合一系统、单一功能系统、其他)、非车载高压电源系统、技术服务的毛利率变动原因及合理性,主要财务数据、毛利率水平及其变动趋势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存在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2)说明发行人原材料采购价格波动对成本、毛利率及净利润的传导机制及影响情况,并对原材料价格变化对成本、毛利率、净利润的具体影响进行敏感性分析。(3)结合与主要客户签订的合同条款,说明与客户之间是否存在调价机制,如是,请说明调价机制具体触发条件、调价方式、调价范围等调价安排的具体内容,发行人调价机制对业绩的影响,是否足以覆盖原材料涨价风险,并进一步完善相应的风险提示。(4)说明同行业可比公司选取标准,对比列示发行人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业务模式、产品结构、行业上下游、产品应用领域和客户群体的异同;未将汇川技术、弗迪动力等同行业企业列为可比公司的原因;结合发行人所处市场的竞争格局,说明是否存在未将主要竞争对手列为可比公司的情形,同行业可比公司选取是否完整,发行人各类产品与选取的可比公司主要产品是否可比,如不可比,请补充可比公司可比产品进行分析。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审核问询函问题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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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关于期间费用。申请文件显示:(1)报告期各期,发行人期间费用分别为7,856.98万元、7,955.23万元和12,825.41万元,期间费用占营业收入比例分别39.26%、26.98%和13.30%,职工薪酬为期间费用的主要构成部分。

(2)报告期各期,发行人销售费用项下售后服务费分别为416.84万元、

503.83万元和1,163.32万元,占销售费用的比重分别为31.71%、36.43%和

46.08%。(3)报告期各期,发行人销售费用率均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值和中位数,管理费用率除2019年外,均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值和中位数。

(4)报告期内,发行人研发费用分别为4,129.85万元、3,872.39万元和5,431.33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20.64%、13.13%和5.63%,报告期内研发费用率除2019年外均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5)目前发行人10个研发项目有5个已完结。

请发行人:(1)说明发行人报告期列入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研发费用的人员部门构成、人数、级别分布、平均工资情况等,对比发行人各类人员平均工资与同地区平均工资及同行业可比公司同类人员平均工资的比较情况,分析差异原因及合理性。(2)说明销售费用售后服务费的性质及计提标准,报告期各期售后服务费与收入的匹配关系。(3)列示报告期内主要运输业务提供商的名称及金额、收费标准,说明发行人各期在销售费用、营业成本列支的运输费用变动与报告期收入规模、销量、发货数量及销售区域和运输里程的匹配关系;发行人销售模式、运输费用承担方式在报告期内是否发生变化,是否符合行业惯例。(4)说明报告期内已完结研发项目的具体成果,是否能够有效转化并推动发行人业绩增长,结合同行业头部企业、主要竞争对手、可比公司的研发情况,说明发行人报告期内在研项目较少是否对发行人技术和产品创新及持续经营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研发人员的划分标准,研发人员是否专职,是否存在将研发人员与生产人员工资混同的情形,研发费用归集、与生产成本的划分是否准确,研发投入金额较少、研发费用率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原因。(5)说明发行人销售费用率、管理费用率、研发费用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对比情况及差异原因。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审核问询函问题12)

8-2-193

8-2-194

8-2-195

8-2-198

8-2-199

8-2-205

8-2-208

十、关于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申请文件显示:(1)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收账款账面余额分别为15,159.77万元、18,162.85万元和38,483.12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75.76%、61.60%和39.90%;应收账款周转率分别为1.36次、1.77次、3.41次;账龄一年以内应收账款的比重分别为

85.93%、98.12%和99.80%。针对新大洋机电集团有限公司、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等信用状况恶化的往来方,发行人已单项计提坏账准备。(2)2021年末,发行人应收款项融资的余额大幅上涨,主要系随着发行人销售收入大幅增长,发行人收到票据增加,且由于发行人参与票据池业务,应收款项融资相应增长。

请发行人:(1)说明报告期各期应收账款余额变动幅度与当期营业收入变

动是否匹配,分析差异原因及合理性;报告期内发行人应收账款周转率变动原因及合理性,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对比并分析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的期后回收情况。(2)说明发行人制定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及应收款项融资坏账准备政策的依据,与同行业可比公司计提政策差异情况及合理性;新冠疫情变化对应收账款回款的影响,发行人客户的经营情况或资信情况是否出现重大不利变化,结合上述情况说明发行人报告期是否足额计提坏账准备及依据。(3)说明发行人“票据池”业务的具体性质和内容,业务开展原因及具体开展情况,发行人与有关金融机构签署的票据池授信协议及质押合同的主要内容,规模上限情况,存在的主要风险及应对措施;发行人收取的承兑汇票与其向客户销售是否一致,是否存在无真实业务背景的票据融资。(4)说明报告期内已终止确认应收票据的金额,结合票据背书对追索权的约定情况,说明是否满足终止确认条件,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并说明对各期末应收账款核查过程、比例、结论,包括但不限于核查方式、各方式下核查客户家数、标的选择方法、核查应收账款占比、核查结果,对存在差异或未确认部分的替代程序。(审核问询函问题13)

8-2-214

十一、关于存货。申请文件显示:(1)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5,004.16万元、8,005.98万元和18,072.68万元,占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20.11%、19.71%和18.94%,其中,原材料占同期末存货账面价值的

38.64%、38.32%和48.89%,在产品占存货账面价值的16.37%、19.31%和

16.62%,未完成劳务及合同履约成本占存货账面价值的4.82%、17.26%和

14.65%。(2)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库龄在一年以内的存货占比分别为

71.25%、83.50%和 93.11%。(3)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存货周转率分别为

3.17次/年、3.06次/年和5.13次/年,均高于各同行业可比公司。(4)报告期各期,发行人产能利用率分别为65.71%、60.62%和94.70%,2019年和2020年产能利用率较低。

请发行人:(1)结合发行人采购、生产、销售模式及周期具体情况,说明发行人报告期内存货持续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在产品、自制半成品、库存商品的订单覆盖率情况,发出商品、未完成劳务及合同履约成本的期后结转成本确认销售情况。(2)说明各类别存货的库龄结构,报告期各期库龄一年以上存货的具体内容,形成原因,发行人各期末是否存在库龄较长、滞销、发出商品长期未结转等情形;各期末产成品、原材料的具体状态、存放地点、存放地权属、盘点过程等相关信息。(3)说明报告期末各类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政策、各期末跌价准备测试及计提情况,结合存货适销周转及库龄情况、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对比情况等说明发行人报告期各期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充分。(4)结合经营模式说明报告期内存货周转率波动的原因及合理性,发行人存货周转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差异原因及合理性。(5)说明发行人以设备的运作时间作为产能利用率的评估标准是否符合业务模式及生产工艺,是否符合行业惯例;2019、2020年产能利用率较低的原因及合理性,报告期各期产能、产能利用率、

产销率波动的原因及合理性,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差异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并说明:(1)对发行人存货的核算方法是否符合实际经营情况和《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充分,存货的真实完整和计价准确性的核查方法及结论。(2)存货监盘具体情况,包括实地监盘时间、地点、人员、范围、存货盘点方法、程序,如何判断存货品质,监盘金额、比例及结论。(审核问询函问题14)

8-2-234

十二、关于非流动资产。申请文件显示:(1)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为5,336.86万元、5,284.68万元和8,674.76万元,占非流动资产的89.52%、54.14%和38.69%,发行人固定资产主要由专用设备等构成。(2)发行人使用权资产主要为租用的生产经营性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以及融资租赁设备等。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使用权资产账面价值为10,825.28万元,占期末非流动资产比例为48.29%。请发行人:(1)结合发行人报告期各期固定资产、机器设备规模变化情况,说明与产能变化的匹配关系;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水平,说明发行人固定资产

投资与自身经营规模的匹配情况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存在重大差异。(2)说明报告期各类固定资产成新率情况,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对比差异情况,说明固定资产减值测试过程,报告期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充分。(3)说明使用权资产类别、名称、数量、原值、累计折旧、账面价值及占比、用途等信息;对于生产经营性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以及设备等采用租赁方式的原因及必要性,与行业惯例及可比公司做法是否一致,对发行人报告期内及未来生产经营的影响。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并详细说明对发行人固定资产的核查情况,包括执行监盘、抽盘程序、地点、人员、范围、程序、监盘、抽盘比例、结果、账实相符的情况,是否存在差异及产生原因、处理措施;核查过程中如何辨别固定资产的真实性、可使用性,是否发现异常,请详细说明核查过程;报告期内固定资产减值测算的过程和计算方法,是否存在减值迹象。(审核问询函问题15)

8-2-247

8-2-248

十三、关于应付票据和应付账款。申请文件显示:(1)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资负债率分别为74.35%、67.39%和70.82%,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2)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负债主要为流动负债,流动负债占比分别为96.51%、97.98和90.76%,发行人流动负债主要由应付票据和应付账款构成,主要为应付供应商的银行承兑汇票和应付供应商的货款,应付票据账面价值为7,008.90万元、9,311.01万元和27,529.45万元,应付账款账面价值为10,506.17万元、18,351.52万元和41,316.87万元,合计占流动负债的比例分别为79.16%、83.15%和90.88%。

请发行人:(1)说明报告期各期应付票据和应付账款构成情况,并结合对外采购的主要内容、对象等说明报告期内应付票据和应付账款大幅增长的原因及与采购业务实际开展的匹配情况。(2)说明报告期各期末应付票据和应付账款期后结算情况,是否存在长期未予结算的情形,发行人采购相关结算政策是否发生改变,如是,请说明结算政策改变是否影响发行人整体原材料、设备采购价格。(3)说明报告期内应付票据和应付账款是否存在逾期未支付的情形,是否存在无真实生产经营交易背景的应付项目。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审核问询函问题16)

8-2-255

十四、关于累计未弥补亏损。申请文件显示,截至2021年12月31日,发行人合并报表中未分配利润-19,125.04万元。主要原因是公司产品技术提升需要较大金额的研发支出;以前年度因新能源汽车行业竞争格局变化导致公司部分早期客户经营情况恶化,公司发生的信用减值损失金额较大。请发行人:按照本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题32的要求,对累计未弥补亏损事项的原因、影响、趋势进行分析并充分揭示相关风险。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审核问询函问题17)

十五、关于审计截止日后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申请文件显示,报告期内受市场供需、宏观经济等因素影响,发行人部分原材料价格有所上涨。如果未来原材料价格继续出现较大幅度的上升,而公司不能通过及时调整产品价格传导成本压力,将对发行人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请发行人:(1)说明2022年1-6月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主要会计报表项目与上年年末或同期相比的变动情况,如变动幅度较大的,情分析变动原因及由此可能产生的影响,相关影响因素是否具有持续性。(2)结合业务主要地域分布及业务开展情况,说明新冠疫情、原材料价格上涨等因素对行业供需变化和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具体影响,进一步分析说明上述因素在报告期的变

化情况及未来变化趋势,是否存在重大不利变化,分析说明对发行人经营业绩和持续经营能力的影响。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审核问询函问题18)

8-2-265

十六、关于财务内控规范性。申请文件显示,发行人存在通过员工代收货款、利用个人账户对外收付款项等内部控制不规范的情形。2019年及2020年,发行人通过供应商分别向关联自然人方莹的个人卡支付100.38万元及14.76万元,同时该个人卡用于支付公司员工奖金113.24万元和无票费用3.26万元。请发行人:(1)说明供应商向关联自然人方莹支付款项的具体原因,该供应商情况、发行人与相关供应商交易情况,发行人与相关供应商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2)说明发行人利用员工个人账户收付款等相关财务内控不规范情形的具体整改规范情况,针对性的内控措施是否已建立并有效执行。

(3)说明发行人报告期内是否存在未说明的转贷、现金收支款等其他财务不规范等情形;如存在,请说明具体情况,是否符合行业特性,是否符合相关规则要求。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并按照本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题25的要求逐项说明对发行人财务内控情况的核查情况及核查结论。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说明是否已按照中国证监会《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问题54的要求对发行人及相关银行账户资金流水进行核查,并说明资金流水的核查范围、异常标准及确定依据、核查程序、核查证据、是否对注销的关联方进行资金流水核查,结合上述资金流水核查情况就发行人内部控制是否健全有效、是否存在体外资金循环形成销售回款、承担成本费用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审核问询函问题21)

十七、关于房屋租赁及募投项目。申请文件显示:(1)截至目前,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无自有土地使用权。发行人通过租赁房产方式进行生产经营。(2)发行人募集资金拟用于新能源汽车核心零部件智能化生产制造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其中新能源汽车核心零部件智能化生产制造项目用地由浙江安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安吉管委会)负责建设项目厂房,并租赁给发行人使用;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用地为拟在杭州市西湖区两个地块租赁大楼的部分楼层进行装修改造。(3)发行人与安吉管委会签署了安吉第一生产基地合同及安吉第二生产基地合同。安吉第一生产基地、第二生产基地合同由安吉管委会按建设所有厂房及其他用房,并予以三年免租期,免租期届满后,发行人有权购买相关不动产,发行人亦有权提前购买。目前安吉第一生产基地相关不动产已交付发行人使用,尚在免租期内;安吉第二生产基地为发行人募投项目用地之一,相关不动产尚未建设完毕。请发行人:(4)说明发行人安吉第一生产基地、安吉第二生产基地由安吉管委会建设并向其租赁的原因,免租期后发行人每年拟承担租金费用情况,结合相关合同权利义务约定说明上述租赁是否构成融资租赁及对发行人报告期内及未来财务数据影响情况,相关会计处理是否准确;若上述建设未能按计划履行,发行人所采取的应对措施。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对问题(4)发表明确意见。(审核问询函问题22第4点)

十八、关于其他事项。申请文件显示:(1)发行人选择的上市标准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二)项,即“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2)报告期内,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存在一定变化。其中李岩2021年3月入职发行人,现任发行人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2021年、2022年刘钢、杜林、蔡宗达辞任发行人副总经理。(3)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劳务派遣用工的情形,各期劳务派遣用工比例为7.38%、21.98%和9.60%;存在部分员工未缴纳社保、公积金的情形,且2021年比例有所上升。(4)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作为反担保方进行反担保的情形,截至报告期期末,部分反担保责任尚未履行完毕。

请发行人:(1)说明预计市值分析报告中可比上市公司选取依据、合理性及其对预计市值影响;结合2019年、2020年扣非归母净利润为负的情况,说明对发行人预计市值分析的影响情况,预计市值分析报告中关于发行人符合相关上市条件的结论是否审慎。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对问题(1)发表明确意见。(审核问询函问题23)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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