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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烁股份: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恒烁半导体(合肥)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9-28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恒烁半导体(合肥)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恒烁半导体(合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烁股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首次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有关规定,对恒烁股份相关股东承诺延长股份锁定期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2年7月12日下发《关于同意恒烁半导体(合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255号),同意公司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066万股。恒烁股份每股发行价格为65.11元/股,并于2022年8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股本总额由6,197.7279万股变更为8,263.7279万股。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动。

二、相关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XIANGDONG LU作出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对于本人基于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股份而享有的送红股、转增股本等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

(2)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股份将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且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锁定期届满后24个月内,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根据

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发行价。如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发行人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4)锁定期届满后4年内,在本人作为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期间,每年转

让的首发前持有的股份不超过上市时所持发行人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且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发前股份。

(5)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进行减持,且不违背本人已作出承诺,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其他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

(6)本承诺函出具后,若适用于本人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对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减持有其他规定的,本人承诺按照该等规定执行。

(7)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8)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

定,同时根据孰高孰长原则确定持股锁定期限,规范诚信履行股东义务;上述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未来发生变化的,本人承诺将严格按照变化后的要求确定持股锁定期限。

(9)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吕轶南作出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对于本人基于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股份而享有的送红股、转增股本等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

(2)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

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股份将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且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锁定期届满后24个月内,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根据

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发行价。如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发行人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4)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进行减持,且不违背本人已作出承诺,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其他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

(5)本承诺函出具后,若适用于本人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对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减持有其他规定的,本人承诺按照该等规定执行。

(6)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7)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

定,同时根据孰高孰长原则确定持股锁定期限,规范诚信履行股东义务;上述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未来发生变化的,本人承诺将严格按照变化后的要求确定持股锁定期限。

(8)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军、盛荣华、唐文红、赵新林和周晓

芳作出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

的发行人股份。

(2)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股份将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且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锁定期届满后24个月内,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根据

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发行价。如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发行人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4)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相关规定,出现不得减持股份情形时,本人承诺将不会减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本人将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方式减持,且承诺不会违反相关限制性规定。在实施减持时,本人将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备案、公告程序,未履行法定程序前不减持。

(5)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6)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

定,同时根据孰高孰长原则确定持股锁定期限,规范诚信履行股东义务;上述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未来发生变化的,本人承诺将严格按照变化后的要求确定持股锁定期限。

(7)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相关股东股票锁定期延长的情况

截止2022年9月26日收盘,公司股价已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65.11元/股,触发上述承诺的履行条件。依照股份锁定期安排及相关承诺,上述相关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原锁定期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具体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股东类型
直接持股数量 (万股)间接持股数量(万股)原股份锁定到期日现股份锁定到期日
XIANGDONG LU

控股股东、董事长、总经理

1,082.82 166.46 2025/08/28 2026/02/28吕轶南 控股股东、董事

686.48 - 2025/08/28 2026/02/28任军 董事、副总经理 - 161.80 2023/08/28 2024/02/28唐文红 董事、财务总监 - 12.50 2023/08/28 2024/02/28盛荣华 副总经理- 129.20 2023/08/28 2024/02/28赵新林 副总经理- 62.00 2023/08/28 2024/02/28周晓芳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 12.00 2023/08/28 2024/02/28

注 1:间接持股数按照上述自然人股东通过在各个持股平台以间接持股方式穿透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权益数合计计算;发行人持有股份权益数量四舍五入列示;注 2:上述持股数量为承诺人持有的遵循相关股份锁定承诺的首发前股份数量,不包括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高管及核心员工资管计划持有公司的股份数量。

上述延长承诺锁定期的股份未解除限售前,因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配股 等原因而增加的股份亦将遵守相关承诺。在延长的锁定期内,上述股东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行为符合其关于股份锁定的相关承诺,不存在有损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本次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恒烁半导体(合肥)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姬福松 梁化彬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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