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作为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在2022年度担保额度内增加被担保对象的事项
在公司及子公司2022年度授信担保总额的前提下,增加连云港嘉澳为被担保对象,有助于推动公司新能源相关业务的发展。连云港嘉澳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且经营情况正常,担保风险可控,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负面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关于续聘公司2022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事项
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本公司审计机构期间认真负责、勤勉尽责,能够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原则,为本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各期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因此,我们同意续聘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蒋平平 冀星 沈玉平
2022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