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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仁科技: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9-27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金

的核查意见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仁科技”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利仁科技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743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1,848.4443万股新股,发行价为人民币

19.75元/股,股票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36,506.77万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4,016.36万元,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32,490.41万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由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XYZH/2022SYAA10289 号”《验资报告》予以验证,前述募集资金已经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

根据《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投资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项目名称项目总投 资额募集资金拟投入额实施主体项目建设期
1小家电技改扩产项目36,408.2325,000.00廊坊利仁24个月
序号项目名称项目总投 资额募集资金拟投入额实施主体项目建设期
2信息化建设项目3,633.002,490.41利仁科技36个月
3补充流动资金项目5,000.005,000.00利仁科技--
合计45,041.2332,490.41----

三、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合计人民币4,016.36万元。截至2022年9月5日止,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共计人民币747.72万元,本次拟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552.09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类别发行费用募集资金直接扣除金额以自筹资金支 付金额本次置换资金额
承销费用及保荐费用2,555.472,496.80200.00200.00
审计及验资费用610.85-450.47450.47
律师费用370.75-66.0466.04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439.62---
发行手续费及材料制作费等其他费用39.66-31.2131.21
自募集资金支付承销费用增值税金额----141.33
尚未付款部分增值税金额----54.30
合计4,016.362,496.80747.72552.09

注:实际拟置换金额与本公司已用自筹资金支付的发行费用的差额系募集资金垫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和尚未支付的发行费增值税进项税额部分。

四、本次募集资金置换履行的审批程序及相关意见

1、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2年9月26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

2、监事会审议情况

2022年9月26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同意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

3、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未与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募资资金的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内部规定。因此,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3.10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4、会计师鉴证报告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针对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情况进行了审核,出具了《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情况报告的鉴证报告》(XYZH/2022SYAA10294号),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认为:利仁科技的《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 号)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证上[2022]13 号) 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规定,如实反映了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实际情况。

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并由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鉴证报告,因此已经履行了必要的审批

程序。同时,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符合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要求。因此,安信证券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事项无异议。

(本页无正文,为《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金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赵刚 邬海波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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