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吉林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申请银团贷款并接受控股股东担保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控股股东大连永利商务发展有限公司为公司向由辽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牵头和代理行,长白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东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吉林春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参加行的银团申请的贷款人民币32,550万元提供保证担保,公司免于支付担保费用,且无需提供反担保,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关于公司申请银团贷款并接受控股股东担保的议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吉林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傅荣 迟维君 吕功华
2022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