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保荐机构”)作为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盛锂电”、“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华盛锂电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股本变化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887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于2022年7月13日完成首次公开发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注册资本增至11,000.00万元。截至本公告出具日,公司未发生增发、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二、股东相关承诺情况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沈锦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总经理沈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李伟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及董事林刚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沈锦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总经理沈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李伟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及董事林刚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如下:
“1.本人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且不因本人在公司担任的职务发生变更、离职等原因不担任相关职务而放弃履行本项承诺;
3.前述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票上市交易的相关规定;
4.本人所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5.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上一年末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在离任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6.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股份价格、股份数量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7.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
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张雪梅、沈刚、袁玄、袁洋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张雪梅、沈刚、袁玄、袁洋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如下:
“1.本人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且不因本人在发行人担任的职务发生变更、离职等原因不担任相关职务而放弃履行本项承诺;
3.前述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票上市交易的相关规定;
4.本人所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5.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股份价格、股份数量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6.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
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股东华赢二号、华赢三号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股东华赢二号、华赢三号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如下:
“1.本企业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3.前述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票上市交易的相关规定;
4.本企业所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5.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股份价格、股份数量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上述承诺为本企业真实意思表示,本企业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核心技术人员张先林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核心技术人员张先林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如下:
“1.本人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且不因本人在发行人担任的职务发生变更、离职等原因不担任相关职务而放弃履行本项承诺;
3.前述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票上市交易的相关规定;
4.本人所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5.作为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本人所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的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不得超过发行人上市时所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总数的25%,减持
比例可以累积使用;本人在离任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6.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股份价格、股份数量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7.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
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相关股东股票锁定期延长情况
截至2022年9月26日收市,公司股票已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价格98.35元/股,触发上述承诺的履行条件。上述相关股东持有限售流通股的情况及本次延长限售锁定期的情况如下所示:
股东名称 | 与公司关系 | 持有股份数量(股) | 原股份锁定到期日 | 现股份锁定到期日 | ||
直接 | 间接 | 间接持股单位 | ||||
沈锦良 |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暨董事长 | 11,979,900 | 178,335 | 敦行创投 | 2025/7/13 | 2026/1/13 |
沈鸣 |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暨总经理 | 4,033,950 | - | - | 2025/7/13 | 2026/1/13 |
李伟锋 |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董事暨高级管理人员 | 1,366,600 | 178,335 | 敦行创投 | 2025/7/13 | 2026/1/13 |
林刚 |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暨董事 | 981,350 | - | - | 2025/7/13 | 2026/1/13 |
张雪梅 |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 | 373,650 | - | - | 2025/7/13 | 2026/1/13 |
沈刚 |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 | 883,950 | 328,346 | 敦行二号 | 2025/7/13 | 2026/1/13 |
袁玄 |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 | 883,950 | - | - | 2025/7/13 | 2026/1/13 |
袁洋 |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 | 983,950 | - | - | 2025/7/13 | 2026/1/13 |
华赢二号 |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 | 3,860,000 | - | - | 2025/7/13 | 2026/1/13 |
华赢三号 |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 | 2,140,000 | - | - | 2025/7/13 | 2026/1/13 |
张先林 |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暨核心技术人员 | 394,800 | - | - | 2025/7/13 | 2026/1/13 |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行为符合其关于股份锁定的相关承诺,不存在有损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本次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