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原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广东原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22年9月26日召开,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广东原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审慎原则,我们认真审阅了本次会议的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会议审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广东原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独立意见
1、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广东原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和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该名单人员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广东原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
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限售期、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可以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完善薪酬考核体系,提高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并最终有利于提高公司业绩,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对主要管理人员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成为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条件。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广东原尚股份物流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独立意见
公司限制性股票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净利润,该指标是反映公司盈利能力的最终体现,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具体数值的确定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了实现可能性和对公司员工的激励效果,指标设定合理、科学。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以及解锁比例。
综上,公司和个人考核指标明确,可操作性强,有助于提升公司竞争力,也有助于增加公司对高级管理人员的吸引力,充分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
性、责任感,同时兼顾了对激励对象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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