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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新文: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9-26

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9月14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及《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如下:

一、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

1、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公示情况说明

公司于2022年9月15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激励计划》及其摘要、《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公告,并于2022年9月15日通过公司内部公告栏公示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以下简称“《激励对象名单》”),对拟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与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022年9月15日至2022年9月24日,公示期间共计10天。公示期内,公司员工可通过书面等形式向公司监事会反馈意见。

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无反馈记录。

2、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的核查方式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激励对象名单》、拟激励对象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拟激励对象在公司担任的职务及其任职文件等资料。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规定,对公司《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公司《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2、列入本次《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列入公司《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4、列入公司《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不存在被禁止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5、列入公司《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为公司实施《激励计划》时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

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包含实际控制人张赛美女士,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长,张赛美女士对于改善公司现状及制定未来发展战略等方面起到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参与本次激励计划,主要考虑其在公司管理中的核心作用以及为公司发展做出的重大贡献,亦可体现公司管理层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因此,

本次激励计划将张赛美女士作为激励对象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必要性与合理性。除此之外,其余激励对象中无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本次《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9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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