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作为山东美晨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美晨生态”) 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控股股东向公司提供融资借款、融资借款展期暨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山东美晨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美晨生态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对控股股东向公司提供融资借款、融资借款展期暨关联交易的事项进行了认真的事前审查,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意见如下:
关于控股股东向公司提供融资借款、融资借款展期事项,公司事前向我们提交了相关资料,我们进行了事前审查,上述关联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遵循了自愿、公平、公允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利益的行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认可该项关联交易,同意将本次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专为《山东美晨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刘金鑫 陈祥义 武 辉
2022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