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购买、出售资产的专项核查意见
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无锡振华”、“上市公司”)本次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钱金祥所持有的无锡市振华开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无锡开祥”)50%股权和钱犇所持有的无锡开祥5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为“本次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在12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交易标的资产属于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控制,或者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范围,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下,可以认定为同一或者相关资产。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作为无锡振华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对无锡振华本次交易前十二个月购买、出售资产情况进行了核查。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前十二个月内不存在购买、出售与本次重组同一或者相关资产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前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的专项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项目主办人: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袁业辰 刘 实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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