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核查意见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作为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无锡振华”、“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钱金祥所持有的无锡市振华开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无锡开祥”)50%股权和钱犇所持有的无锡开祥5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对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了核查,具体如下: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上市公司遵循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针对本次交易事项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必要登记。
1、上市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制定《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2、在本次交易的筹划过程中,上市公司已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登记了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并依据交易的实际进展,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等阶段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筹划过程,制作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3、上市公司已与参与本次交易的各证券服务机构分别签订了保密协议,约定了各方的保密责任与义务。
4、为防范内幕信息泄露,上市公司股票于2022年7月11日开市起停牌,并发布了停牌公告。
二、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无锡振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在本次交易期间,严格遵守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规定,采取了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项目主办人: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袁业辰 刘 实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