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独立意见
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 年9月23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的会议资料,基于自身独立性判断,对《关于公司与林弘远签订<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综合考虑资本市场环境及公司发展战略、未来资金需求,公司确定非公开发行49,921,506股股票。其中,林弘远认购2,825,745股股票。公司拟与林弘远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林弘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本
次发行构成关联交易。
相关条款的约定系双方协商确定,公平、公正、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议案审批程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与林弘远签订《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根据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及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