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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源股份:关于收到宁波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9-23

宁波创源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宁波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宁波创源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9月2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宁波创源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任召国、邓建军、杜俊伟、赵雅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16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宁波创源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任召国、邓建军、杜俊伟、赵雅:

经查,2022年1月28日,宁波创源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源股份或公司)披露《2021年度业绩预告》,预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1350万元至2025万元。4月7日,创源股份披露《2021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将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修正为755万元至1100万元。4月22日,创源股份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2021年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为946.67万元。创源股份业绩预告披露的预计净利润与年度报告披露的经审计净利润差异较大,且未及时修正。

创源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任召国作为创源股份董事长,邓建军作为创源股份时任总经理,杜俊伟作为创源股份财务总监,赵雅作为创源股份董事会秘书,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对创源股份上述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提高规范运作意识,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你们应当于收到本决定后30日内报送整改报告,进一步提升规范意识,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立即组织相关人员研究整改措施,并将在限期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提交整改报告。公司相关人员将进一步加强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完善内部控制流程,进一步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认真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不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宁波创源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9月2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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