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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江股份: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9-24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报告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江股份”、“公司”或“发行人”)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2022年5月20日核发的证监许可[2022]1071号核准批文,核准振江股份非公开发行股份不超过37,689,420股新股。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南证券”或“保荐机构( 主承销商)”)作为振江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认为振江股份本次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要求及振江股份有关本次发行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发行定价过程符合非公开发行的有关规定,发行对象的确定公平、公正,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根据相关要求,主承销商对振江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和发行过程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本次发行概况

(一)发行价格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期首日(即2022年8月22日)。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为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80%,即不低于29.41元/股。

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对投资者认购邀请及申购报价全过程进行见证。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按照认购价格优先、金额优先和收到《申购报价单》时间优先的原则合理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33.56元/股。

(二)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数量为17,044,100股,募集资金总额为571,999,996元,未超过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不超过37,689,420股新股的要求。

(三)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对象最终确定为8名,未超过35名,符合发行人股东大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四)募集资金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571,999,996.00元,扣除发行费用14,270,754.72元(不含增值税),募集资金净额为557,729,241.28元。

经核查,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发行对象及募集资金金额符合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和《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决策过程

1、2020年7月6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相关事项,同意公司进行本次发行。

2、2020年7月6日,发行人就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与特定发行对象胡震签署了《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特定对象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3、2020年7月22日,发行人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议案。

4、2021年7月5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

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延长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的议案》等相关议案。胡震非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调整后的认购对象,发行人与胡震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胡震系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发行人与其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构成关联交易。会议审议通过了延长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的议案,将本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自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延长十二个月。

5、2021年7月21日,发行人召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有关议案。

6、2022年7月4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延长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的议案,将本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自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延长十二个月。

7、2022年7月20日,发行人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有关议案。

(二)本次发行的监管部门核准过程

1、2022年5月9日,经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

2、2022年5月30日,振江股份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071号),本次发行已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

经核查,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发行经过了发行人股东大会的授权,并获得了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三、本次发行的具体情况

(一)发出认购邀请书的情况

主承销商于2022年8月19日向与发行人共同确定的发行对象范围内的投资

者送达了《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邀请书》(以下简称“《认购邀请书》”)及其附件《申购报价单》等,邀请其参与本次认购。投资者名单包括截止2022年8月10日公司前20名股东(不含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及其关联方)、27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16家证券公司、8家保险机构投资者、以及58家向发行人或主承销商表达过认购意向的投资者。

本次非公开发行报送发行方案及投资者名单后(2022年8月16日)至询价日(2022年8月24日)9:00期间,因济南江山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翊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和田万彪3位投资者表达了认购意向,主承销商向上述投资者补充发送了认购邀请文件。《认购邀请书》发送后,主承销商相关人员与上述投资者以电话、邮件等方式进行确认,上述投资者均已收到《认购邀请书》。经核查,主承销商认为,振江股份本次发行认购邀请文件的发送范围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也符合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及发行对象的相关要求。同时,认购邀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事先告知了询价对象关于本次选择发行对象、确定认购价格、分配数量的具体规则和时间安排等相关信息。

(二)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

根据认购邀请书的约定,2022年8月24日9:00-12:00为集中接收报价时间,经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在有效报价时间内,有19名投资者参与申购报价,经发行人、主承销商与律师的共同核查确认,该19名投资者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了全部有效报价资料,除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无需缴纳保证金外,其余投资者均按认购邀请书的约定及时足额缴纳了保证金,除此之外,有1名投资者缴纳了保证金但未参与报价。主承销商与发行人对所有《申购报价单》进行了统一的簿记建档,本次发行参与报价的认购对象实缴保证金共计8,000万元。

本次发行全部申购报价情况如下表:

序号发行对象申购价格(元/股)申购金额(万元)
1深圳翊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翊丰明泽睿冠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33.003,000
2薛晋31.003,000
3深圳市共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共同富裕私募证券投资基金31.603,000
30.803,300
4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35.793,000
34.294,000
31.895,000
5朱如意35.885,000
6浙江嘉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嘉鸿恒星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38.006,000
7任元林30.113,000
8陈维立36.765,000
9共青城胜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胜恒九重风控策略2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31.693,000
30.696,000
29.419,000
10无锡金投控股有限公司33.823,000
11田万彪33.333,000
12UBS AG35.203,000
31.884,700
13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33.478,630
31.8926,610
14中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33.5618,000
31.3524,000
30.0031,000
15宁波宁聚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宁聚映山红4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29.503,000
29.453,000
29.413,000
16浙江宁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宁聚开阳9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29.503,000
29.453,000
29.413,000
17湖南轻盐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轻盐智选2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32.563,328
29.563,908
18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32.693,850
31.259,010
31.099,650
序号发行对象申购价格(元/股)申购金额(万元)
19中国国有企业结构调整基金二期股份有限公司35.6615,000

(三)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最终获配情况

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且根据《认购邀请书》中规定的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发行最终价格为33.56元/股,发行数量为17,044,100股,募集资金总额为571,999,996.00元,未超过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和中国证监会批文规定的上限。

本次发行对象最终确定为8名,均为本次认购邀请文件发送的对象,未有不在邀请名单中的新增投资者。最终发行对象不超过35名,符合股东大会决议规定条件。具体配售结果如下:

序号发行对象名称获配股数(股)获配金额(元)锁定期 (月)
1浙江嘉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嘉鸿恒星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1,787,84259,999,977.526个月
2陈维立1,489,86849,999,970.086个月
3朱如意1,489,86849,999,970.086个月
4中国国有企业结构调整基金二期股份有限公司4,469,606149,999,977.366个月
5UBS AG893,92129,999,988.766个月
6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191,89539,999,996.206个月
7无锡金投控股有限公司893,92129,999,988.766个月
8中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4,827,179162,000,127.246个月
合计17,044,100571,999,996.006个月

经核查,最终获配的8名投资者中,

陈维立、朱如意、中国国有企业结构调整基金二期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无锡金投控股有限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与认购,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无需进行相关备案。

UBS AG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自有资金参与认购,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无需进行相关备案。中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为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中庚小盘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和中庚价值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个公募基金参与认购。以上产品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无需进行相关备案。

浙江嘉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嘉鸿恒星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认购,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已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相关规定履行了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手续。

经核查,本次发行认购对象不包括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承销商及与上述机构及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也不存在上述机构及人员直接认购或通过结构化等形式间接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未向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也未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经核查,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定价及配售过程中,发行价格的确定、发行对象的选择、股份数量的分配严格贯彻了《认购邀请书》中的配售原则,发行人在定价和配售的过程中坚持了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不存在采用任何不合理的规则人为操纵发行结果、压低发行价格或调控发行股数的情况。

(四)关于认购对象适当性的核查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和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的要求,主承销商须开展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投资者划分为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其中专业投资者又划分为A类专业投资者、B类专业投资者和C类专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按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由低到高划分为C1(保守型)、C2(谨慎型)、C3(稳健型)、C4(积极型)、C5(激进型)。

本次非公开发行风险等级界定为中等风险等级(R3),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C3及以上(即根据普通投资者提交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得分在 37 分及以上),均可按照认购邀请书的要求提交相应核查材料,经主承销商确认符合核查要求后均可参与认购。普通投资者C2应按认购邀请书的要求提交相应核查资料,并签署《产品或服务不适当警示及投资者确认书》后,经主承销商确认符合核查要求后可参与认购。如果参与申购的普通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为C1,主承销商将认定其为无效申购。

经核查,本次发行最终获配的投资者均已按照相关法规和《认购邀请书》中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提交了相关材料,主承销商对其进行了投资者分类及风险承受等级匹配,结果如下:

序号获配投资者名称投资者类别风险等级 是否匹配是否已进行产品 风险警示
1浙江嘉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嘉鸿恒星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A类专业投资者不适用
2陈维立普通投资者C4不适用
3朱如意普通投资者C5不适用
4中国国有企业结构调整基金二期股份有限公司普通投资者C4不适用
5UBS AGA类专业投资者不适用
6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A类专业投资者不适用
7无锡金投控股有限公司B类专业投资者不适用
8中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A类专业投资者不适用

上述8家投资者均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等规定。

(五)缴款与验资

发行人与主承销商于2022年8月25日向8名获配的投资者发出《缴款通知书》。

截至2022年8月29日,8名发行对象已将认购款项汇入西南证券开设的专项账户中,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认购资金实收情况进行了审验,出具了天健验〔2022〕8-34及8-35号验资报告,确认本次发行的认购资金到位。

2022年8月30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达发行人账户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大华验字[2022]000604号验资报告。截至2022年8月29日止,振江股份实际完成了人民币普通股(A股)17,044,100股的非公开发行,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33.56元,募集资金总额571,999,996.00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14,270,754.72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557,729,241.28元。其中,计入股本人民币17,044,100.00元,计入资本公积540,685,141.28元。

经核查,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发行的询价、定价、配售、缴款和验资过程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本次发行过程符合发行前向证监会报备的发行方案的规定。

四、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中的信息披露情况

2022年5月9日,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发行人于2022年5月10日进行了公告。

2022年5月30日,公司收到了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核准批复,发行人于2022年5月31日进行了公告。

主承销商将按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关于信息披露的法律和法规的规定督导发行人切实履行信息披露的相关义务和披露手续。

五、主承销商对本次发行过程及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主承销商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的合规性进

行了核查,并形成如下结论意见:

1、本次发行经过了必要的授权,并获得了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2、本次发行股票的定价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过程合法、有效;

3、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对象的选择符合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发行方案中关于发行对象的规定;

本次发行对象中,投资者及其管理的产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管理备案办法(试行)》相关规定范围内须登记和备案之情形,均已按照规定完成登记和备案手续;

4、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承销商、及与上述机构及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没有通过直接或间接形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未向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也未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5、本次非公开发行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事项均明确符合已报备的发行方案要求,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姚帅君 黄昌盛

法定代表人:

吴坚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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