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振江股份: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和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9-24

证券代码: 603507 证券简称:振江股份 公告编号:2022-082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071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17,044,100股人民币普通股,发行价格33.56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71,999,996.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14,270,754.72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57,729,241.28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22年8月30日出具的“大华验字[2022]000604号”《验资报告》验资确认。公司募集资金已存入专项账户。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规的要求,公司及保荐机构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南证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港支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全资子公司连云港振江轨道交通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连云港振江”)与保荐机构西南证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截至2022年8月30日,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具体如下: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92040078801500000967光伏支架大件零部件生产线建设项目158,000,000.00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92040078801300000968切割下料中心建设项目130,000,000.00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6366706198MW及以上风力发电机零部件项目58,000,000.00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12559000000564243研发升级建设项目66,000,000.00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8110501012402035371补充流动资金项目115,283,014.87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8110188801926补充流动资金项目40,000,000.00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港支行018801040019099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连云港振江轨道交通设备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92040078801100000969光伏支架大件零部件生产线建设项目-
连云港振江轨道交通设备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92040078801600000970切割下料中心建设项目-

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金额与募集资金净额的差异,系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金额包含尚未划转的部分发行费用。

甲方: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港支行丙方: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8MW及以上风力发电机零部件项目、光伏支架大件零部件生产线建设项目、切割下料中心建设项目、研发升级建设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姚帅君、黄昌盛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甲方 1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 2 :连云港振江轨道交通设备有限公司

乙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

丙方: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定,甲方1、甲方2、乙、丙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2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光伏支架大件零部件生产线建设项目、切割下料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1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2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姚帅君、黄昌盛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2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2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2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方1、甲方2、乙、丙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2、《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2 年 9月24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