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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港:关于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9-24

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召开情况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会议通知已于2022年9月16日以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送交公司全体监事。

(三)会议时间:2022年9月23日16:50

会议地点:广州市越秀区沿江东路406号港口中心2706会议室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

(四)本次会议应出席会议监事4名,实际出席会议监事4名。

(五)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刘应海先生主持。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出席会议监事认真审议并投票表决,一致通过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项目募集资金置换公司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等法律法规要求,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

表决结果: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共计不超过6亿元向全资子公司新沙公司增资,用于募投项目新沙港区11号12号通用泊位及驳船泊位工程项目的实施,符合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等法律法规要求。

表决结果: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以协定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方式存放部分募集资金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以协定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方式存放部分未使用募集资金,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等法律法规要求;上述事项在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的前提下,增加了存储收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表决结果: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广州港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申请增加委托贷款额度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本次委托贷款额度的增加,主要系控股股股东广州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与国开基础设施基金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分行签订了国开基础设施基金股东借款合同,金额7.2亿元。资金需由集团公司作为借款主体,通过统借统还方式借款给公司,利率不高于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用于南沙港区国际通用码头项目建设。本次关联交易有利于公司经营发展,降低公司融资成本,交易定价遵循市场规律且符合价格公允的交易原则,不存在向控股股东输送利益和损害公司及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表决结果: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五)审议通过《关于新增关联方并增加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本次新增关联方,主要系控股股东集团公司与广州国有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签署关于广州宏港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港公司”)40%股权的《托管协议》。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新增宏港公司为公司的关联方,其与公司的交易事项为关联交易。上述关联交易是根据公司生产经营的需要而发生,交易定价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会对公司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对关联方形成依赖,也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表决结果: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9月2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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