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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亚德: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9-24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作为利亚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基于完全独立、认真、审慎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在认真阅读和审核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所审议案的相关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并由关联人为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为满足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公司拟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申请额度为人民币3亿元,期限为1年的综合授信,具体业务品种以中信银行最终批复为准,由实际控制人李军先生及配偶杨亚妮女士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奥运村支行(以下简称“华夏银行”)申请额度为人民币1亿元,期限为1年的综合授信,具体业务品种以华夏银行最终批复为准,由实际控制人李军先生及配偶杨亚妮女士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申请综合授信业务,额度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期限1年,具体业务品种及相关要求以民生银行最终批复为准,由实际控制人李军先生及配偶杨亚妮女士提供无限连带责任担保;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石景山支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石景山支行”)申请额度为人民币2亿元,期限为1年的综合授信,具体业务品种以建设银行石景山支行最终批复为准,由实际控制人李军先生及配偶杨亚妮女士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前述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免除收取担保费用。

由于李军先生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杨亚妮女士为李军先生的配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李军先生和杨亚妮女士为公司的关联方,因此上述连带责任保证事宜构成关联交易。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军先生及配偶杨亚妮女士为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是正常的担保行为,有利于公司的发展和长远利益。本次关联交易公司为纯受益方,不存在利益输送情形,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董事会在审议上述关联担保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会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本关联担保事项。

二、关于变更部分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暨减少注册资本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且本次变更并注销事项不会对公司债务履行能力、持续经营能力及股东权益等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亦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董事会对上述事项的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变更部分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事项,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王晋勇、叶金福2022年9月2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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