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博拓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核查意见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保荐机构”)作为杭州博拓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拓生物”、“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博拓生物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2021年7月
日出具的《关于同意杭州博拓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497号),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666.6667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34.55元,募集资金总额为92,133.33万元,扣除发行费用9,196.41万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82,936.92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21年
月
日出具了《验资报告》(中汇会验[2021]6815号)。公司依照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
月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ee.com.cn)披露的《博拓生物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二、募集资金的调整情况由于公司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低于《杭州博拓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拟投入的募集资金金额,为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的金额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序号 | 项目名称 | 总投资额 | 调整前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 调整后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 |
1 | 年产4亿人份医疗器械(体外诊断)产品扩建升级建设项目 | 31,627.80 | 31,627.80 | 25,419.99 |
2 | 体外诊断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38,442.05 | 38,442.05 | 38,442.05 |
3 | 体外诊断产品生产线智能化改造建设项目 | 5,055.75 | 5,055.75 | 5,055.75 |
4 | 营销运营中心建设项目 | 14,019.13 | 14,019.13 | 14,019.13 |
合计 | 89,144.73 | 89,144.73 | 82,936.92 |
三、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是公司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及募投项目的实际情况所作出的调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以及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调整有利于提高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优化资源配置,符合公司的长远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四、相关审议决策程序
公司于2022年9月23日召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入金额调整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决策和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议案相关事项。
综上,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基于募集资金到位的实际情况和经营计划,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
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六、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本次事项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事项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事项无异议。(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博拓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沈强夏静波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