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步科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公司募投项目“研发中心升级改造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是基于公司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实施的需要,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业务发展规划,有利于推进募投项目的实施,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步科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肖 莉 杜小鹏
毛明华
日期:2022年9月23日